《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063564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3【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文 号】汇发2003135 号【颁布日期】2003 年 12 月 3 日【实施日期】2003 年 12 月 3 日【时 效 性】有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科学、有效地

2、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段在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进行了数据采集、报送电子化的试点工作。在上述两家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努力探索下,此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的效果以及各家银行简化报表填报工作的要求,现就改进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应继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报表的通知(汇发200342 号,以下简称“汇发20034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0 号,以下简称“ 汇发200370 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办法报表的填报工作。

3、二、各银行在保证填报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量化指标(见附件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量化指标”)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管理办法表一、表二、表三(以下简称“三张报表” )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上报。 (一)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汇发200342 号文和汇发200370 号文规定的接口规范采集数据,并填报报表上报。 (二)各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现缺少“三张报表” 规定数据或项目要素的,应辅助以手工采集数据,并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增设所缺的规定数据和项目要素,按汇发

4、200342 号文和汇发200370 号文规定,确保实现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 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 (三)对于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的银行,可由数据信息集中所在地的银行作为主报告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 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其下级行今后不再层层上报; 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外汇局应将收集的数据上报总局并取得辖区数据进行监管; 不是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分局可从总局反洗钱信息系统中得到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监管。 (四)实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

5、据填报报表上报的银行,和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并由数据信息集中地银行上报规定报表的银行,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内容规范详见附件 2),经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五)没有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报告的银行,或没有主报告行的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仍以各支行或基层分行(如外资银行)为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数据。 (六)各银行没有实现或不能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 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仍按照管理办法、汇发200342 号文和汇发200370

6、号文的规定,手工填报“三张报表” ,按月上报表一、表二、表三。 三、对于不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银行柜台人员识别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甄别和跟踪核查后,对涉嫌洗钱的,填制管理办法表四附核查材料,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外汇局; 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按 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合作规定的规定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银行应制定出有关核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对交易的识别、处理、核查、判断、报告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五、外汇局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适时对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采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

7、性进行考核和验收。 六、实施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徐波克 01068402351 钟相 01068402106 68402390(传真) 信息中心 朱勇 01068402026 68402329(传真) 附件: 1、量化指标 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 附件 1: 量化指标金融机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量化指标统计条件编号报告或识别标准编码统计类别统计对象账户类型 交易种类 限额 频率备注1 备注 2备注3备 注41 801 大额交 易 个人和 企业 现钞类存现、取现、结售汇1 万 1 天

8、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802 大额交 易 个人 现汇 转账 10 万 1 天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2802 大额交 易 企业 现汇 转账 50 万 1 天单笔或累计 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说明: 1、统计时,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或“企业代码” 为交易主体的唯一标识,并按要求统计同一“有效身份证号”或“ 企业代码” 下的所有交易的发生额;2、统计时,应当分别统计借方和贷方的单方累计发生额;3、所有代客交易均应纳入金融机构的统计范围;4、使用计算机采集交易数据时,对于计算机采集不到(或不完整)的报表数据项和交易数据应当辅以手工补录,手工补录的 报表数据项应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方向

9、、国籍、报告标准编码等,手工补录的交易数据应主要包括外币现钞结汇数据、企业现钞存取数据、有 B 股业务经营权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拆借的数据、使用外币现钞投保数据等;5、使用计算机统计和采集个人交易数据时,若不能区分交易主体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可暂不区分。附件 12: 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指标统计条件编号报告或识别标准编码统计类别统计对象账户类型 交易种类 限额 频率 备注 1 备注 2备注3备注41 903 可疑交易 居民个 人 现汇 收汇、取现、结汇 2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20 万 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2 905

10、 可疑交易 非居民 个人 现钞类 存现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3 1019 可疑交易 证券机 构 现汇 汇入、汇 出 接近5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48 万经营 B 股的证券机构进行外汇资金拆借。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4 1020 可疑交易 保险机 构 现汇 汇出 接近5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48 万保险公司对同一境外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赔付或退保。完全可量化报告范畴5 1323 可疑交易 个人 现钞 投保 1 万 =1 万 完全可量化识别范畴6 901 可

11、疑交易 居民个 人 现钞类 存现、取 现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交易与持卡人(储户)的身份或与资金用途明显不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7 902 可疑交易 居民个 人 银行卡 支取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资金在境内存入后在境外支取(包括划转和取现)。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8 904 可疑交易 非居民 个人 现钞类卖出旅行支票或开出汇票接近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银行为交易主体开立旅行支票或汇票。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9 906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取

12、 现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交易与企业经营活动不相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0 907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接近 1 万 =8000未提取现金,交易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相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1 908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000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企业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909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 账户 存现100 万人民币单笔或累计=100万人民币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2909

13、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 账户 转入100 万人民币单笔或累计=100万人民币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从外单位转入。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910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 账户 存现100 万人民币单笔或累计=100万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3910 可疑交易 企业 人民币 账户 转入100 万人民币单笔或累计=100万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从外单位转入。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4 911 可疑交易 企业 现钞类 存现 单笔或累计 =10 万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进行投资或再投资。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5 1001

14、可疑交易 居民个 人 现钞或 现汇 转出 接近 1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8000交易为境内非同名账户之间的划转。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持续 5 天以上累计16 1002 可疑交易 居民个 人 现汇 收、付汇 接近1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 万交易主体收到境外汇入款后,将款项集中或分多笔按原币种汇出。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7 1003 可疑交易 非居民 个人 现汇 收汇 接近1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8 万款项从境外汇入,境入地为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8 1004 可疑交易 个人

15、 现汇 收、付汇 接近10 万连续地当日存入、次日分笔取出=8 万 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19 1005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付汇 1 万以上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1 万交易主体对外支付贸易项下佣金。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20 1006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 接近5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48 万交易主体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与其性质、规模等不相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21 1007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 接近50 万 =48 万账户为休眠户或日常资金流量小,但资金流量在 10 个营业日以内逐渐放大。部分可

16、量化报告范畴22 1008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 汇 接近5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48 万交易与企业性质和经营规模不相符。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23 1009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 汇 接近50 万 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 =48 万 账户持续使用 10 天后 部分可量 报告范畴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突然停止使用达 30 天以上。化24 1010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 汇 接近50 万1 天 3 次以上累计或每天发生持续 5 天以上累计=48 万资金以千位、万位整数(或接近整数)为单位。部分可量化报告范畴25 1011 可疑交易 企业 现汇 收汇、付 汇 50 万以上 1 天单笔或累计 =50 万企业账户不保留余额或余额小于等于 5000 美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