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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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2、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

3、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2)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

4、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

5、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2 办事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 工作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4 市、县(市、区)、乡(镇)机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 专家组 自治区

7、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 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3.1 预测与预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 预测预警系统市人民政府、自

8、治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

9、、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

10、、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2.2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

11、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

12、书长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3.2.4 指挥与协调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

13、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5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 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自治区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3.3.2 调查与评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 20 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3.3.3

15、恢复重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16、具体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4 应急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 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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