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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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

2、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B【逐项解析】本题考察相当因果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

3、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C 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选项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

4、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 B 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 B 正确。选项 D 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 项错误。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 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

5、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因果关系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条件说的角度看,D 项都不应当入选。【常见错误】不要将日常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定型性,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功能,排除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考生应当注意。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

6、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答案】C【逐项解析】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其适时性要求也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犯罪“结束”,刑法学界有行为完毕说、离去现场说、事实继续说、结果形成说、排除危险说等多种观点。排除危险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还存在着受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危险,就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权。本题便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不法侵害在空

7、间上、时间上仍然具有紧密连接,仍然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紧迫性就是现在性,从与防卫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来看,包括直接面临侵害的场合、侵害正在进行的场合与侵害继续的场合,紧迫性与被害的现在性没有关系,与犯罪是否既遂也没有关系,因此,盗窃犯持有赃物在现场或逃走中,就是现实地继续占有赃物,紧迫的侵害就在继续,被害人用强力夺回财物就是正当防卫。例如,盗窃罪完成后,被害人在犯行当场或者附近,使用强力夺回被盗财物的行为,也正当防卫。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

8、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选项 A 和 B 可以轻易排除。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益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该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有些考生认为甲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考生应当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于“适时性”问题,如果认为具有“适时性”,则应当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这样适用刑法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正当防卫是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自救行为属于超规范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即使在两者竞合的时候,也应当优先适用正当防卫的

9、规定。第二,如果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范围更大一些。如本题中如果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甲无罪。如果适用自救行为来解释,就要考虑“手段与目的”的相当性问题。刑法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当然是要优先适用该规定,体现对正当法益的保护优先。【常见错误】有些考生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实际上,甲应当适用刑法第 20条第 3 款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是防卫过当。否则本题就没有正确答案了。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

10、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答案】C【逐项解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应当单独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而不是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帮助犯,A 项错误。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论处,而不是以帮助犯论处,选项 B 错误。刑法第 156 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 C 正确

11、。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 D 错误。【常见错误】误将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当成帮助犯来认定。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逐项解析】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12、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 18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 A 和 B 均为正确说法。刑法第 48 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13、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因此,选项 D 为正确说法,而选项 C 为错误说法。本题正确答案为 C。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逐项解析】本

14、题考察对象错误问题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 C 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

15、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 B 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 A 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 D 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

16、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 D 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常见错误】不能够深刻的理解法定符合说。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侵占罪既遂B构成侵占罪未遂C构成盗窃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未遂【答案】D【逐项解析】本题考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以及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本题考点一为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究竟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还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如果汽车不再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而成立侵占罪。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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