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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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城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医疗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精神;认真执行许昌市医用材料及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许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医院医疗特殊行业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医疗设备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医院各科室的医疗、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器具、通讯设备、材料、软件、电脑耗材、低值消耗卫生材料、诊断试剂、骨科内植物等特殊医疗设备及相配套产品,均属医院所有,统一归口医疗设备科管理。第二条 各科室需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以文字计划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院医疗设备科,按有关程序审定后,列入计划购置,一般情况下不得计划外购

2、置。万元以上的设备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成本回收年限 1-3 年,大于 3 年者,一般不考虑购置。第三条 各科室凡未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擅自购进器械设备,医疗设备科有权不予办理付款和出入库手续。第四条 凡购进器械设备医疗用品,必须按采购制度、验收制度、领发制度、保管制度等执行。第五条 为提高器械设备使用年限,所有器械设备必须按器械设备使用操作制度、维修保养等执行。器械折旧按河南省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进行折旧。第六条 凡损坏和淘汰医疗设备设备、医疗用品,必须按赔偿制度、报废制度等执行。第七条 凡新购进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随机设备的各种资料,正本由医疗设备科保存建

3、档,使用科室存副本或复印件。第八条 医疗设备科根据设备使用效率,有责任负责协调器械设备调配使用,科室之间不得自行转让或交换,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外借、维修、试用比较、报废等方式转让器械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标准,并定期接受计量主管部门的检验、校正。第三章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方式及院内组织机构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方式,分为集中购置购置和分散购置两种。第二条 医院成立医用材料及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 协管)副院长任正、副组长,医院纪委、医疗设备科、医院采购办公室等组成,医疗设备科负责落实医用材料及医疗设备招标采

4、购工作。第三条 医院纪委对医用材料及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第四章 医疗设备计划申请购置程序第一条 各科室年度计划中必须单列提出医疗设备设备购置计划,于当年十一月底前进行上报。第二条 各科医疗设备设备购置计划申请,由各专业组提出,科室讨论通过,写出书面论证报告,进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以规范统一的文本,加上科室行政主任、付主任、护士长等负责人签齐名,呈报给分管业务院长审核。第三条 经过分管业务院长审核通过后的医疗设备设备申请计划,上交医疗设备科收集,整理,审核分类报主管医疗设备设备院长审阅,或提请院长办公会通过。制定全院医疗设备购置计划,整机电脑购置先报计算机中心确定配制标准及规

5、格。第四条 医疗设备科负责整理各科器械设备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计算出预算计划金额,列入医院专项医疗设备设备购置预算财政资金。第五条 医疗设备科将计划内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和年批量采购 5 万元以上的医疗耗材,确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通过媒体或告之特定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择期实行公开招标。第五章 采购制度凡符合许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凡医疗所用物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医院内部组织的招标采购,并执行如下规定:第一条 采购产品范围1、各种一次性卫生用品材料;2、各种一次性器材和消耗品;3、医用低值易耗品;4、检验试剂;5、各种仪器设备;6、骨

6、科内植物及特殊材料;7、电脑、计算机耗材;8、与医疗设备配套的产品。第二条 对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要求:凡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盖章有效。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2、医疗设备经营企业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制造商授权书6、产品经销代理授权书7、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8、医疗设备注册证及医疗设备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9、产品认证证书或合格证10、进品产品有医疗设备注册证及医疗设备产品注册登记表11、进口产品有海关证明及进关时间12、产品质量认证书(如有,复印件)13、荣获国优、部优荣誉证书(如有,复印件)14、投标人(制

7、造商或授权代理商)业绩说明15、联合投标时,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16、有完善的销售供应和售后质量服务的保障体系。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要求投标人提供所需全部证明材料和按标书附录(另定) 的产品清单编号的供货目录和价格、产品样本、说明书、一次性卫生器材的三证(部分一次性器材需提供一定量的样品)及供应办法等。投标后,由医院医疗设备设备招标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及中标产品,并签订合同。第六章 验收制度第一条 凡采购物品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对固定资产,科长及有关科室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其它物品采购,库房保管自验,必要时请使用科室介入同验。第二条 一经发现不合格物品

8、,两日内必须通知供货单位或厂家,未经验收一律不予办理入库。第三条 库房工作人员,在验收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检查每批产品的大包装、中包装、小包装内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产品有效期、灭菌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运输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线的要求、医疗设备产品注册号、医疗设备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装箱单、保修单、说明书、生产企业名称、经营单位名称随货同行清单一一核对验收。要核对审批计划,随货同行,价、量等是否相符,不符当日通知采购人员,督促、补充、调换、退还。第四条 入库单必须有采购、保管、会计签字。如无随货同行单或发票物品,库房不得办理验收和入库,第五条 放免试剂及特殊产品由使用科室入库,用专用登记本。随货同行单或发票核对无误后,库房入库。科室也有入库,出库登记,有保管、主任或负责人签名,每月核对,器械科监督检查。第六条 如包装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请有关领导到场,须作开包装记录和照像,若验收不合格,要及时向供货单位或厂家提出索赔、调换。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即进入购后服务时期,购后服务事宜一般由厂家、供货商按购置合同协议或按行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来确定。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时,由设备科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本办法由器械科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襄城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科20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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