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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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 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章 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 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七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

3、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 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 300 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四章 贴现的审查、审

4、批和签约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要进行认真审查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六)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七)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八)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九)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十)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

5、进行鉴别); (十一)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十二)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业务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十二条 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个月。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及票款的收回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

6、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十六条 汇票银行承兑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信用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严肃处理。第一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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