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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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神府掘进分公司职工请销假管理及工资处理办法(暂行)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劳动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根据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第二条、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规定请销假,凡不按规定请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三条、请假按批假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返回本工作岗位后到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第四条、请销假程序一、职工需要休假时,必须填写请假申

2、请单 (见附件 1) ,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要有专人管理并及时登记台帐(见附件 2) 。二、批假权限休假人根据休假天数按审批权限(见附件 3)报相关领导批假,批准后将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工区队长以下人员请假单交工区劳资部门备案,工区劳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请销假台帐以备查。三、销假休假职工休假结束后必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登记,工区队长以下人员销假到工区劳资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要写出理由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延长假手续。请假条和销假台帐将做为休假人员享受相关休假待遇的主要依据。第五条、休假类别及相关待遇一、公休假公司机关员工

3、享受每月四天公休假,两个月休可以轮休一次,含路途共计八天,公休期间计工并报销往返路费。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出勤;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每月按法定日历天数和轮休出勤。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员工每星期休班或每月轮休,也可两月累加轮休。员工在休班期间享受岗位标准工资待遇。岗位工资标准参照集团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和公司 2011 年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管理办法执行。二、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员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书面将加班人员姓名、工作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三

4、、探亲假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 30 天,车船费报销。(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也可以两年一次,假期为 45 天,车船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车船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和 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

5、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在内。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和计发工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一)学徒、见习生、实习生;(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三)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时,配偶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为其报销车船费的,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有探亲待遇。四、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休病假,病假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执行,即:(一)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 10

6、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伤医疗期执行以下待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和的 60%;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为 70%;满 10 年不满 15 年者为 80%;满 15 年不满 20 年者为 90%;满20 年以上者为 100%。(2)职工因病

7、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和的 55%;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为 60%;满 10 年不满 15 年者为 65%;满 15 年不满 20 年者为 70%;满 20 年以上者为 75%。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五、婚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 年 2 月 20 日发布)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

8、予 1 至 3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另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晚婚的,婚假延长15 天。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合计发工资,车船费自理。六、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年 7 月 21日国务院令第 9 号)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晚育的,女方产假延长45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参加生育保险以前暂按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

9、年功工资之和计发,参加生育保险后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七、年休假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 年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及年功工资之和计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到外地探亲、旅游等费用自理。休年休假方式:1、利用工程衔接的时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2、在保障施工生产的前提下,利用农忙季节安排职工休年休假。3、法定节假日延长期,视为休年休假。职工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30 天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五)职工参加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学习期间享有寒、暑假的;(六)当年不在岗一个月以上的;(七)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不在公司领取工资的;(八)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九)违犯国家年休假制度精神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年休假可在一个休假年度内分次使用,但不能延至下一休假年度使用

1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八、事假确因个人因事需休假的,可申请事假,请事假原则上每年只允许一次,假期最长十四天,特殊情况需续假的不能超过七天。休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不报销往返路费。第六条、对旷工的处理规定1、公司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者、请假单未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者、假期已满而未到岗者、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按旷工处置。2、旷工三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按旷工天数扣发一倍平均工资;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二倍平均工资;旷工七天以上的,解除

12、劳动关系。3、公司员工所请假期如发现有虚假的,按旷工论处。第六条、相关注意事项1、请假者必须将其经办工作安排妥当,不得因此影响工作。 2、员工请假原则上不得捎假、电话请假及事后补假。3、未按以上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不予享受带薪假期待遇,不予报销往返路费。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 1:请假申请单请假申请单请假人姓名 所属部门请假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请假事由:部门负责人 领导审批说明:1、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能休假,享受相应待遇。2、请假单

13、按程序批准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附件 2:职工休假审批权限表审批领导及权限请假人职位经理或党委书记分管副经理部室负责人工区主任支部书记队长副经理 1天以上 副总工程师 1天以上 工区主任支部书记 2天以上 2天以内 工区副职 8天以上 4天以上 4天以内 部室正职 2天以上 2天以内 部室副职 4天以上 4天以内 2天以内 队长 8天以上 4天以上 4天以内 副队长 2天以上 2天以内机关管理人员 4天以上 4天以上 4天以内 生产工人 8天以上 8天以内其他人员 4天以上 4天以上 4天以内 附件 3:神府掘进公司职工请销假管理台帐日期 请假人 所在单位 请假事由 请假起止日 请假天数 销假日期 审批人 备注说明:请销假台帐一律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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