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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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加 强 预 约 诊 疗 管 理 , 规 范 专 家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 提 高 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挂号诊疗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 则 适 用 范 围 为 医 院 所 有 预 约 诊 疗 专 家 。第 三 条本 细 则 所 指 开 通 预 约 诊 疗 的 “专 家 ”,系 指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组 织 评 定 , 具 备 主 治 医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相 当技 术 水 平 的 医 务 人 员 。第 四 条为 保 证 预 约 诊 疗 的 良 好 运

2、 行 , 医 院 成 立 预 约 诊 疗 的 管 理小 组 , 其 管 理 体 系 为 : 分 管 院 长 、 医 务 科 科 长 、 信 息 化 管 理 中心 主 任 、 护 理 部 主 任 、 门 诊 部 主 任 和 预 约 管 理 员 。第 五 条医 院 制 定 了 预 约 诊 疗 在 本 院 的 具 体 流 程 , 定 期 组 织 工 作 人员 培 训 , 确 保 预 约 诊 疗 在 挂 号 、 候 诊 、 交 费 、 取 药 等 多 个 环 节 的优 先 性 , 努 力 让 患 者 满 意 。第 六 条医 院 加 强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的 宣 传 和 公 示 , 在 门 诊 和

3、 病 房 等 醒目 位 置 公 示 预 约 诊 疗 流 程 、 服 务 方 式 、 坐 诊 专 家 等 信 息 , 方 便 患者 就 诊 。第 七 条医 院 设 立 预 约 诊 疗 的 咨 询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 确 保 工 作 时 间能 够 及 时 解 答 相 关 问 题 , 预 约 管 理 员 手 机 应 保 持 24小 时 畅 通 ,及 时 收 发 相 关 信 息 。第 八 条医 院 严 格 专 家 预 约 诊 疗 准 入 、 退 出 制 度 , 确 保 专 家 门 诊 的出 诊 效 率 和 质 量 , 未 经 医 院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或 减 少 预 约 诊

4、疗专 家 。 已 经 公 示 的 专 家 坐 诊 时 间 要 相 对 固 定 , 不 得 擅 自 随 意 更 改 。第 九 条专 家 坐 诊 应 做 到 准 时 到 位 、 准 时 开 诊 , 衣 冠 整 洁 , 态 度 和蔼 , 诊 疗 时 不 得 吸 烟 , 不 得 随 意 停 诊 。 对 每 位 就 诊 病 人 应 仔 细 检查 、 合 理 用 药 , 病 历 、 检 查 单 、 处 方 书 写 应 字 体 工 整 , 字 迹 清 楚 。第 十 条严 格 执 行 预 约 诊 疗 专 家 的 请 ( 销 ) 假 制 度 , 非 因 公 不 得 请假 。 因 公 参 加 会 议 、 培 训

5、而 不 能 坐 诊 时 , 必 须 于 坐 诊 前 三 天 提 供会 议 通 知 , 由 门 诊 部 审 核 , 报 院 长 审 批 后 , 方 可 外 出 。第 十 一 条经 院 长 审 批 , 专 家 请 假 不 能 坐 诊 时 , 预 约 管 理 员 要 立 即 利用 预 约 诊 疗 平 台 , 在 平 台 上 取 消 该 专 家 的 预 约 安 排 。 对 已 经 预 约的 病 人 要 立 即 进 行 电 话 告 知 。第 十 二 条医 院 不 定 时 采 取 明 查 暗 访 的 方 式 对 预 约 诊 专 家 进 行 监 督 考核 , 并 将 其 预 约 诊 疗 的 坐 诊 情 况

6、作 为 对 预 约 诊 疗 专 家 年 终 考 核 的重 要 依 据 , 与 专 家 职 称 晋 升 、 工 资 效 益 挂 钩 。 对 在 预 约 诊 疗 工 作中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给 予 通 报 表 彰 , 对 因 迟 到 或 随 意 停 诊 等 违 反 预约 诊 疗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并 取 消 预 约 诊 疗专 家 资 格 。第 十 三 条预 约 专 家 的 考 核 情 况 将 作 为 该 专 家 的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 定 期 考核 、 专 家 门 诊 审 批 和 特 需 门 诊 资 格 审 批 的 重 要 依

7、 据 。 违 反 预 约 诊疗 相 关 规 定 视 情 节 轻 重 将 推 迟 或 取 消 相 关 资 格 。第 十 四 条凡 违 反 上 述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 经 查 实 后 ,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的 经 济 处 罚 :1、 第 一 次 违 反 规 定 者 , 给 予 警 告 , 罚 款 50元 。2、 第 二 次 违 反 规 定 者 , 给 予 诫 勉 谈 话 , 责 令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 罚款 100元 。3、 第 三 次 违 反 规 定 者 ,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取 消 预 约 挂 号 资 格 , 取消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罚 款 500元 。第 十 五 条本 细 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预 约 诊 疗 咨 询 电 话 : 预 约 诊 疗 投 诉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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