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主要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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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主要框架结构一、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的组织保证。严密的组织结构有序受控运行,是实现预案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按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可设立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该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安排,应具有组织制定和实施预案的功能,使之处于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的核心地位,发挥其在医院内外、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中枢作用,同时,医疗机构的其他部门均应为预案执行的责任承担者,各有与其业务相对应的“预案 ”职责,并接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从而建立上下贯通,权责清晰,反映灵敏快捷,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事故预控体系。

2、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工作目标是:1. 制定医疗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2. 编制并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3. 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4. 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事故的工作方法;5. 监督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26. 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咨询服务;告知纠纷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7.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给患者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8. 负责医疗事故处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

3、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三、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报告是医疗技术与事故信息的向上运行,使上级责任人员或部门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控制局面的基础,报告连同上级发出的反馈指令,均是预案的核心要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3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医院内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部门报告,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有关负责部门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立即向医院院长报告。医院院长应根据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报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医疗活动的基

4、本情况,便于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报告内容、时间和程序。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应遵循上述规定,制定操作细则,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报告与反馈的畅通、快捷。四、建立防止医疗损害扩大制度。医疗损害形成后并不会处于静止状态,由于原有秩序的错乱,患者病情发展的变数增加,医疗措施的实施受医患关系等影响,会降低其效力。因此,预案对原医疗方案必须迅速调整,加强技术和人员的配备,有条不紊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事态在医疗机构的控制之中。不能以消极被动的态度,任其蔓延,坐以待毙。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 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医疗损害与患者的医疗预期相背离,除了健康质量下降、经济负担4增加外,患者在精神上还要承担一定的压力。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力争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点。预案应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措施

6、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也包括为了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如争取患者对进一步医疗的配合,安抚其心灵,使之建立信心与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病魔。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五、证据的调取与固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由医疗机构举证。人民法院裁判医疗诉讼案件,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通过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材料和虚假证据材料,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定案根据。可见,在医疗纠纷中,

7、证据在医方参与行政处理和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发生医疗纠纷时,预案对证据的调取和固定,应作出恰当的安排。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当患者希望得到其5病历资料或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对那些记录患者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的客观病历,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复印或复制,以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复印或复制病历完成后,经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印章;对那些通过医务人员分析、讨论、思辨过程升华为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即主观病历资料,以及存有疑点的输药液、输血液、注射、药物等医疗实物,则应当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实物需要检验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不然就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怀疑是血液引起的不良后果,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当不能确定患者的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预案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根据我国民法精神,对患者尸体的处分权受制于患者遗嘱或患者的亲属,导致尸检程序的启动具有不确定因素,预案应确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要求患者亲属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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