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息交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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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

2、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

3、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一)信息交换对象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二)信息交换方式逐

4、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三)关于户数核对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

5、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 15 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

6、)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在 2003 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 2004 年 6 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

7、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

8、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鍪豆?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龉?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本通知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0、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七月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 8 月 4 日 云国税发2003150 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 号)要求,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 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落实 信息交换工作。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 定云南省

11、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主管省局,以便协调解决。附件: 1、云南省工商税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暂行管理办法2、信息交换通知附表(略) 云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税发200381 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与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和畅通交换,加强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确 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商税务信息交换遵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12、经济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商与国税管理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工商税务户籍管理,最大 限度地减少漏管户,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在属地进行及时、真实、协调交换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县级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 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第四条 凡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交换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信息交换的内容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设立登记的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业户

13、)、住所( 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主营、兼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执照 有效期起、止时间、登记机关名称。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 未

14、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已纳入税务管理,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换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信息交换和核对第七条 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的登记信息(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 销户清册或数据库) 每月传送交换一次,工商、税务登记户管数清册(或数据库)每季度交流 核对一次。第八条 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税务 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下传相关下级单位。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传递。基层税务机关 的信息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汇总信息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

15、换。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告知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无 照经营的应及时向工商机关反馈。并从税收政策执行上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工商税务联网或 通过国际互联网电子邮件) 进行信息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的,采用拷盘的方式进行交 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具体户管信息交换协作管理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几种共管方式: 动态监管。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税务登记管理系统在软件兼容、计算机联网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自动化动态监管。静态监管。工商、税

16、务部门在单机联网、专线联网,定期定向传输户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手工静态监管。协作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定期拷贝户管数据,定期交流户管资料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协作监管。互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税务登记须知”、“工商登记管理须知” 等宣传提示材料,实现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互 助监管。第十一条 交换的数据电文、拷盘内容与纸质材料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 内容为准。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计算机使用的表式一样,各类表式附后。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交换信息的起止时点。第十三条 本月应交换的信息。应于次月 15 日前完成交换。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同级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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