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卫生局下发卫生应急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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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7:XX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时间:二 一二年)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XX 省 XX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XX 省 XX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2、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 XX 区行政区域内突 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2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

3、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内 2 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

4、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3 -(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

5、订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

6、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卫生局、区农委、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商务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委、XX 海关、XX 检验检疫局、区旅游局、区食安办等部门和区疾控中心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政府负责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

7、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 5 -急救援工作。(1)区卫生局: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市应

8、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负责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2)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3)区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组织开展检验;负责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与处理。(4)区工商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

9、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经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5)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6)区商务局: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 6 -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

10、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7)区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8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9)区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10)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

11、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11)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2)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13)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 7 -的生活救助工作。(14)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15)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

12、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16)区交委: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17)XX 检验检疫局: 负责国境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会同重庆海关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押、销毁、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8)XX 海关负责因 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9)区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20)区食安办:参加、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

13、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 8 -小组职责见处置流程图(附件 1)。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生局组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委员会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

14、补。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区卫生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

15、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9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生部和全国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和有

16、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卫生局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卫生局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 3.2.2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 10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卫生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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