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旱评估标准-国家防汛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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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目 录1 总 则 .32 术 语 .3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43.1 一级分区 .43.2 二级分区 .44 农业旱情评估 .5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54.2 农业旱情评估 .54.3 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64.4 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7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 .105 牧业旱情评估 .115.1 牧业旱情评估 .116 农业旱灾评估 .116.1 农业旱灾等级划分 .116.2 农业旱灾等级评估 .12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27 城市干旱等级 .1417.1 城市干旱指标 .147.2 城市干旱等级 .158 城市干旱预警

2、.158.1 预警指标 .158.2 预警等级 .16附录 A:干旱评估标准用词说明.17附录 B:干旱评估标准条文说明.202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1.0.3 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2 术 语2.0.1 干 旱因供水量

3、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2.0.2 农业干旱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32.0.3 城市干旱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2.0.4 旱 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2.0.5 旱 灾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3.1 一级分区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

4、六个一级区。3.2 二级分区3.2.1 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1.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 ;2. 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43. 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3.2.2 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 6 个一级区、16 个二级区。见表 3.2.2。表 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一 级 区 二 级 区 编 码灌溉农业区 I-1雨养农业区 I-2东北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草原牧业区 I-3灌溉农业区 II-1雨养农业区 II-2西北区 包括陕西、宁夏、甘

5、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草原牧业区 II-3灌溉农业区 III-1雨养农业区 III-2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 草原牧业区 III-3灌溉农业区 IV-1长江中下游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 雨养农业区 IV-2灌溉农业区 V-1雨养农业区 V-2西南区 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草原牧业区 V-3灌溉农业区 VI-1华南区 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雨养农业区 VI-24 农业旱情评估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4.1.1 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

6、个等级。54.2 农业旱情评估4.2.1 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1. 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情况的确定。2.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度的判别。4.2.2 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 4.2.1。4.2.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表 4.2.1 农业旱情评估适用方法表基本旱情评估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灌溉农业区二级分区类型雨养农业区水浇地 水田草原牧区适用评估方法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土壤墒情法;降

7、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降水量距平法受旱面积比率法64.3 农业旱情评估步骤4.3.1 农业旱情评估首先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4.3.2 基本旱情评估:1.在二级分区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评估方法。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中的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的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的地区可选择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对水田的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2.根据上述评估方法统计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的方法进行。4.3.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根据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的受旱

8、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4.4 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4.4.1 土壤墒情法1.计算公式:7(4.4.1)%10cFW式中 W 土壤相对湿度 ; 土壤平均含水量;Fc 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2.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 4.4.1-1 确定表 4.4.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播前及苗期 发育前期 发育中期 成熟期020cm 040cm 060cm 060cm3. 土壤墒情监测点的选取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的平均值。4.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 4.4.1-2。表 4.4.1-2 土壤墒情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9、特大干旱土壤墒情(%) 60W 55 55W 45 45W 40 W Dp-40 -40Dp -60 -60Dp -80 Dp Dp -50 -50Dp -65 -65Dp -75 Dp Dp -35 -35Dp -45 -45Dp -55 Dp 75II-2 1530 3150 5175 75III-2 1525 2645 4670 70IV-2 1020 2145 4660 60V-2 1020 2145 4660 60春季(35 月)秋季(911 月)VI-2 1020 2145 4660 60I-2 1020 2135 3650 50II-2 1020 2135 3650 50III-

10、2 1020 2130 3145 45夏季(68 月)IV-2 510 1120 2130 309V-2 510 1120 2130 30VI-2 510 1120 2130 30I-2 - - - -II-2 2030 3160 6190 90III-2 1530 3150 5180 80IV-2 1525 2645 4670 70V-2 1525 2645 4670 70冬季(122 月)VI-2 1525 2645 4670 704.4.4 缺水率法1. 计算公式:(4.4.4)%10W-产rwD式中 D w 缺水率 ;W 计算期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m 3 ;见附录 B 第 4.4 节说明Wr 同期灌溉总需水量m 3 ,见附录 B 第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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