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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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

2、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 定, 以 为 税依据, 定其应纳税额的一 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 经 管税务机关 定和 以 税务机关( ,下 ) 的、经营规 , 个体工商户 管理 行办法规定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条 税务机关负定额的 定工。国家税务局、地 税务局照国务currency1规定的征管范围,“ 定其所管税 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 税务局应加强fi、fl合,共 制定 制,保 通。第条 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定额户进行,在年内行、 一定数量 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进行 fi, fi,制关。 fi户数应 行、 总户数的5%以 。体 税

3、务机关 定。第六条 定额 行期的体期 税务机关 定, 长 得 过一年。定额 行期是指税务机关 定 行的第一个纳税期 一个纳税期。第 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 、经营 、经营内 、行 点、管理平 定定额, 以 下 一 或 以 的 法 定:(一)照 的、 、 或 定 (二)照 本加合理的 和 的 法 定 (三)照点 或 定 ()照发和 关 据 定 ()照 行经营 户 金往来 定 (六)参照 行或似行中 规 、 纳税人的 、经营 定 ( )照其他合理 法 定。税务机关应运 现 技术手段 定定额,增强 定工的规范和合理。第八条 税务机关 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照税务机关规

4、定的申报期 、申报内 向 管税务机关申报,写关申报文书。申报内 应包括经营行、营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 定定额。 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参考 fi结果, 取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 定 法 定定额, 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 管税务机关应” 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个工日。公示地点、范围、形 应照便 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则, 管税务机关 定。() 。 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 ” 定报经 以 税务机关审 ,制 定定额通知书。()下 定额。” 定定额通知书送 定期定额户

5、行。 (六)公布定额。 管税务机关” 终 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 立收支 粘贴 、进销货登记 ,完整保关纳税 接受税务机关的检。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 内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期(指纳税期,下 ) 以 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 的,经税务机关 行。经 定的纳税申报 在定额 行期内 予更改。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 以委托经税务机关 定的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

6、告开户 行及 号。其 户内款应足以期缴纳期税款。其款余额低 期应纳税款,致使期税款 能期入的,税务机关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对实行简易申报的,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 下 形,应向税务机关办理 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开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 对 , 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 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 所应缴纳的税款。第十条 税务机关 以根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 便纳税人、降低税收 本的则, 简化的税款征收 ,体 税务机关 定。第十条 以 税务机关 以根据地实际,依法委托关单位征税款。税务机关与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征议,明

7、双 的权 、义务和应承担的任, 向征单位颁发委托征书。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 ,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困难的,税务机关 以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 征期。 简 征期 长 得 过一个定额 行期。简 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 一个纳税期。第十 条 通过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 以 税务机关领取,或税务机关委托的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 税务机关也 以根据地实际 取邮寄送 ,或委托关单位送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 行期结束 ,应以 期每月实际发 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 过定额的,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 定额的,定额缴纳税款。体申报期 税务机关 定。

8、定期定额户期发 的经营额、所得额 过定额一定 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 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缴清税款。体 税务机关 定。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 续纳税期 过或低 税务机关 定的定额,应 税务机关 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定 法和程序 定定额。体期 税务机关 定。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 定额 行期发 的经营额、所得额 过定额,或期发 的经营额、所得额 过定额一定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缴税款、加收 纳金,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 续纳税期 过定额,税务机关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定其定

9、额。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 的,应在 向税务机关书面 报告 经营的,应在 经营 向税务机关书面 报告 需 长 时间的,应在 期 向税务机关 书面的 长 报告。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 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应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 定的定额 议的, 以在接 定定额通知书 日起30日内向 管税务机关 定定额申 , 足以 明其 、经营 实的据, 管税务机关应自接 申 日起30日内书面 。定期定额户也 以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向 一 税务机关申 行政 议 对行政 议 定 的, 以依法向人民法currency1 起行政 。定期定额户在 接 定定额通知、行政 议 定书或人民法currency1 书 , 定额缴纳税款。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 行 定定额程序, 制。税务人个人 得自 定或更改定额。税务人currency1或“ ,致使国家税收受 fifl,构 的,依法 事任 构 的,依法 予行政处。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 的税款征收管理 照本办法 行。第二十 条 各 、自”、 国家税务局、地 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体实施办法, 报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行办法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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