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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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

2、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第五条 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 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 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第七条 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第八条 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

3、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第九条 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第三章 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第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根据国家或自身需要自行编制能源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以及

4、人员安排。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工作由企业经过能源审计培训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具有能源审计资质的人员实施。第十三条 审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自主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并上报给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审计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单位进行能源审计。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资金预算与支付方式以及人员安排。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单位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由被审核企业上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七条 经审核

5、合格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表 1 省 市 区企业能源审计数据汇总表 (附件 1 )汇总本地区数据后上报国家发改委。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能源审计。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人员不得是直接参加过被审核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人员或是对被审核企业提供咨询的人员,也不得是受被审核企业委托的审计单位的人员。第十九条 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条 能源审计工作内容:(一)企业用能量(物理)平衡,主要包括:能源统计(台帐与报表,企业能量平衡表,企业能源网络图等;(二)主要用能设备运行

6、效率、能源计量、监测及用能统计;(三)计算企业综合能耗、单耗、节能量、能源成本等;(四)提出企业的节能规划;(五)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六)节能项目的环境效益。第二十一条 能源审计程序原则上包括准备工作、现场勘察、采集数据和测试、能量平衡分析、指标计算、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等。(一)准备工作。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概况,如企业规模、性质、在地区或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发展历史和归属;了解企业的能源供销情况,能否满足当前生产和发展的要求;已实施过的节能活动及项目,技术培训及有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等;(二)现场勘察。如工艺设备系统调查,辅助生产系统、生产服务用能系统调查等,进行能源购销系统

7、和转换系统的调查,如煤场、锅炉房、管网系统,又如配电站及各种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燃料油系统、供水系统、煤气系统等。(三)采集数据和测试。按照能源审计要求,采集有关经济活动和产品生产的有关综合数据,采集能源供销及分配数据,有关能源费用与价格方面的数据。对局部工艺设备进行必要的测试。(四)能量平衡分析。进行能源销售台帐的校核、审查,进行数据的加工处理。(五)指标计算。按照能源审计目标的要求,计算综合能耗等有关指标,输出能源管理所需的报表。(六)分析评价。进行能源使用现状的分析评价,提出降低能源损耗、提高使用效率、挖掘节能潜力,减少能源费用、提高用能经济效益,依靠节能发展生产等方面的分析;提出改善

8、运行、维护、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意见。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价。(七)编写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分正文和摘要两部分,摘要放在正文前面,字数应在 2000 字以内,同时填写表 2企业能源审计数据简表 (附件 2) 、表 3企业节能技改规划项目 (附件 3) 。 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摘要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企业概况(主要产品与生产工艺、企业用能状况等) ;(2)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审计期内) ;(3)各种能源消耗指标;(4)能源成本,能源占企业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利用效果评价;(5)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评估;(6)规划实施

9、计划表(进度表) ;(7)存在的问题;(8)审计结论。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正文应详细编写,报告中应包括摘要所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此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的主要工艺特点、企业在国内及同行业中的地位) ;(2) 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3) 企业用能分析(能源流程、能源实物量平衡、能源统计和计量情况、能源价格等) ;(4) 企业节能技改方案与实施计划。第四章 企业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国家鼓励在政府的节能项目、节能工程、节能援助计划、节能优惠政策等实施过程中对参与企业进行能源审计评价。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质检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过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能源审计职能认定,取得认定证书。(三)具备为企业能源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第二十四条 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和咨询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门的能源审计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方案,编写节能规划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以及专业能源审计单位应当为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改委发布重点耗能企业监管能源审计目

11、录,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培训,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能源审计培训,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其费用列入政府开支。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节约能源表彰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拒

12、绝接受进行能源审计的,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处以责令改正、公布名单、经济赔偿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改委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 费用第三十四条 实施自主能源审计的企业,在专业能源审计单位的指导与协助下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应向指导单位交纳一定的咨询费用。第三十五条 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专业能源审计单位进行的能源审计,应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咨询服务费。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军工企业能源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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