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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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纠纷工作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属地化管理原则。第五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医调委的设

2、立及其组成人员调解医患纠纷不可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2第六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第八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报告第九条 3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第十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机构须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调委报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的;(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

4、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四)有其他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第四章 处置第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按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二)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4(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

5、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六)处理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七)必要时,医疗机构应向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通报医疗纠纷情况,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医调委调解;(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四)通过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

6、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向鹰潭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第五章 调解与理赔第十四条(医调委职责)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愿;5(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四)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六)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医

7、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理赔事项;双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第十六条按照以下程序调解医疗纠纷:(一)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应当予以回避;(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第十七条6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

8、作日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到期不能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的,医调委不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第十八条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四)非辖区内医

9、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五)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六)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十条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调委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受委托的保险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判决及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7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四)发生医疗纠纷、不及时报告、报警,不及时正确处置

10、,造成人身损害加重、事态扩大的。第二十二条患方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政府机关或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摆花圈、烧钱纸、封堵大门等,经劝说无效的;(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或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四)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8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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