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救援预案与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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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矿应急救援预案与抢险救灾第一讲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二讲 应急预案编制第三讲 当前,煤矿灾害预防工作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第一讲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一节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多年来,我国已在消防、地震、洪水、核事故、森林火灾、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等领域,逐步建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目前正在建立国家的综合性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一、公安消防部队为了有效控制化学事故,根据国家要求,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消防部队逐步承担了化学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由于公安消防具有布点密、昼夜备勤、专业性和机动性强,以及完全公益化等特点,经过近 10 年的发展,公安消防部门已经成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担负

2、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二、防化部队 1986 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地方和核电厂的三级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为牵头单位,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电厂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全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军队于同年参加了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2了总部、军区、省军区(集团军)三级组成的军队核救援领导管理体制,负责总体协调核重大事故的救援指挥工作。与此同时,军队也自 1986 年开始参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但是其化学救援组织指挥体制尚不健全。目前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基本上以军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为主体,坚持“以地方为主、军队主动配合

3、”的原则 。化学应急救援准备由防化部队牵头,应急响应由作战部门指挥,其他部门按职责担负相应的救援任务。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中国是联合国确定为开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试点国之一。我国政府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分重视。我国在化学工业建设的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各大化工企业相继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所。随后,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设立了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救援力量较为分散,远未能满足化学事故快速响应的要求。四、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国务院和军委领导,负责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防台风、防船舶污

4、染海域、海上人命救助等,日常办公在交通部海事局。在沿海 11 省、市自治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设立省级搜救中心,并设立了“ 长 江” 水上搜救中心。省级搜救中心下 设搜救分中心。五、国家中毒控制中心为降低化学事故的危害,减少因化学中毒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国卫生部于 1999 年 4 月 23 日组3建了“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该中心依托于中国 预防医学科学院,利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技术、设备及人员优势和多年积累起来的中毒控制经验、国内外联络网,背靠全国各学科专家,面向全国提供有关中毒抢救服务。六、企业专职消防队根据我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

5、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应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七、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2003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成立。该中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立组织严密、协调有效、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专业化队伍和技术支持、装备保障等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八、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6 年 02 月 21 日成立,这个新成立的部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承担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新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一个副部级事业单

6、位,中心主任由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兼任。中心暂时在安监总局内办公,但新的办公楼正在兴建,以后将独立办公。主要部门与职能: 综合部:提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针,起草、拟定应急救援法规、标准,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交流。4指挥协调部:指导、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训练;指导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建议;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等。技术装备部:规划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保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等。第二节 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建设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应急救援的法制建设,近期连续

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政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

8、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5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

9、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6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

10、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二、企业职责1、制定与实施应急

11、预案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一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二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三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7(四 )督 促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隐 患 ;(五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12、 案 ;(六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三 十 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

13、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一层法律关系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是法定职责。2、事故抢救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第 四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单 位 的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并 不 得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守 。8第 九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或 者 逃 匿 的 ,给 予 降 职 、撤

14、职 的 处 分 ,对 逃 匿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构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拖 延 不 报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二 层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事 故 时 ,矿 长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组 织 抢 险救 灾 。3、应急处置相关法律职责作为企业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

15、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9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6、,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各级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律责任。因此,煤矿制定灾害预防应急预案从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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