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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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分类与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

2、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

3、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

4、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作用。(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

5、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

6、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7)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1.6 应急预案体系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

7、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设区的市、县(市

8、、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省政府是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

9、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省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2.2 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国务院总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

10、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3 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省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

11、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2.4 工作机构省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2.5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6 专家组 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2、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 预警级别与公布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 级(特别严重)、II 级(严重)、III 级(较重)和IV 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 级(特别

13、严重)、II 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III 级(较重)、IV 级(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特殊情况

14、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3.2.2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

15、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2.3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省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两个以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3.2.4 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3.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

16、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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