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需求侧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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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第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2、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网省公司)。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2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网省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学术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网省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3、2. 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逐步淡化行政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4. 负责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5. 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实施第七条 各网省公司要建立有利于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电力营销管理机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建设、电网调度运行、电力供需平衡等工作中,并作为供电咨询和客户服务的具体内容纳入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第八条 各

4、网省公司加强对本地区调荷节电等需求侧资源潜力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分地区、分行业、分项目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第九条 各网省公司每年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第十条 各网省公司要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工作,不断提高负荷预测水平。要深入分析重点行业、高耗能行业、重要客户负荷变化规律,挖掘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与提高终端能效的潜力,为选择合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对象和目标提供参考。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要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

5、每年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电网高峰负荷 5%-10%,提高年平均日负荷率,科学合理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重。第十二条 各网省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电价等政策可能引起的移峰效果,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电价方案,引导客户移峰填谷,科学合理用电。第十三条 各网省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客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以及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要在政府监督下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6、及电力客户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电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保证信息畅通。第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要充分利用营业厅( 展示厅)、网站、客户服务电话、专业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知识、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引导客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第十六条 各网省公司要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拓展优质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重视并加强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技术标准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第四章 有序用电第十七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7、。第十八条 各网省公司在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时必须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与公司经济效益双赢,强化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稳定”为目标,严格遵循“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第二十条 各网省公司应根据本地区电网供应能力和用电需求预测情况,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测算本地区电力缺口情况,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电网安全运行原则,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要落实 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处理

8、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制订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紧急情况拉路序位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网省公司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完善、规范应用功能,扩大监控范围,用技术手段支持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对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电力客户,要开展基本业务和装置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负荷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 各网省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有序用电工作流程,加强客户用电信息管理,强化有序用电分析和督查工作,确保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到位。第五章 能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提高能效、节约用电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参与节约用电管理政策、标准

9、的研究制订,协助政府开展节约用电工作,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第二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制定的用电设备能效标准,引导客户逐步淘汰低效用电设备,使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第二十六条 各网省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高耗电企业单耗的监测,将监测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与重点用电大户建立能效信息交流渠道,指导企业制定节电改造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产品单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用电企业的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第二十七条 各网省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开展能效管理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推进能源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有关节电

10、的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能效测试、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服务。第二十八条 各网省公司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社会采用先进的调荷节电技术、设备和工艺,营造科学合理的用电氛围。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评价第二十九条 各网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效果纳入评价生产经营及优质服务工作的内容。第三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效果评价应从社会、电力企业、电力客户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着重分析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对实现电力供需平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环境保护、电力市场潜力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要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激励机制,对地市供电企业实施月度和年度考核,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网省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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