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4042595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开放、流 动 、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大开展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力度,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设立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以长江科学院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领域的研究开 发工作。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金项目,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长江科学院有关 职能部门(单位)按科研课题管理职责参与管理。第

2、二章 申 请第四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研究需要,适时制定项目指南,各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单独或 联合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 12 年,不得超过三年。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邀请参加课题研究的客座人员,可申请部分 资助。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 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已获 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

3、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或导师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2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 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织,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相关专家评审组评审、主任 审批、院核准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研究方向的研究室 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负责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

4、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三) 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四) 申请者在上次资助项目中执行不力;(五) 申请者是本开放研究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六)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负责 同行专家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 至少两名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 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 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在初 审、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 组织专家评审组对 所有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5、,专家评审组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建议确定获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报院核准。3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 目,由相关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时通知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项目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考核目标,客座人 员和长江科学院院内申请者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复核同意后,由科研 计划处与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指派专 人对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

6、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 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第十九条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 经费使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 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报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核准。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项目结束后应 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 报告、学 术论文影印件等 结题材料,其中 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 够在相关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下使用。第二

7、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 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 实 ;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等。第二十三条 按合同管理的项目,其 经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拨给项目负责4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控制使用。 经费拨付方式如下:(一)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 40%。(二)项目执行第

8、一年底,在申请者提交的研究进展报告评估合格后,另拨付项目经费的 40。(三)剩余的 20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第二十四条 按任务书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的支付、使用与管理执行长江科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或支付费用等处理:(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 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相关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

9、规定或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成果包括通过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 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成果由相关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并冠以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名,标注该项 目为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对所有完成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专 家组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较好的负责人(成果水平高,如论文被 SCI引用等),将在以后的申请 中优先考虑资助。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底,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科研计划处提5交由其负责管理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进展报告和已结题验收项目的总结报告。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长江科学院科研计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