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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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彭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项目程序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2、水利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建或明确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股履行项目法人职责。3、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二、项目法人责任制4、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

2、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5、项目法人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较固定、专业较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对重点建设工程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6、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2任务。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并取得规定的技术职称。 三、招投标管理7、凡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所有水利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8、招投标工

3、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水利局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9、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股负责,实行合同制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四、质量安全管理10、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各参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其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关责任。1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每月组织质检、安全管理等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312、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由质量监督站进

4、行质量认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有质量监督站复查、核定、签署意见。13、项目法人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施工投标单位,禁止参与投标活动。14、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半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编制并报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和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五、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15、水利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完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工结算编制、审查、核定工作,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有关单

5、位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16、经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凡擅自修改设计的,不予验收。隐蔽工程无质检站检测资料的,不予验收。17、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统计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完善工程建设资料,对于报表不及时、资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延迟进度款拨付,不予以验收。418、进度款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复核、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财务人员核查、项目法人代表(或局长)批准。19、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

6、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20、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六、罚则21、项目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取消其负责人资格,降低职称聘任级别,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超过 5 万元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2、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制其参与本县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时间、依法撤销、吊销其资质、资格许可或者降低其资质等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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