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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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实施本办法,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公司所在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2、原则。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组织劳动者对本办法进行学习培训,推动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公司在组织劳动者学习本办法或者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形成书面学习记录,并由全体劳动者签字确认。2第 2 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公司在用工前,必须严格按照保利隆盛矿业员工招聘与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招聘审批程序和选拔、录用程序,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年龄、专业技能、健康状况、是否与其他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

3、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劳动者未与其他公司存续劳动关系,要求曾与其他有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书面证明,未与其他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仍拒绝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4、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3新招聘员工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第九条 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可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劳动者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5、(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十)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公司可以与有关人员就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约定条款。4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达到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二)因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被处以治安处罚以上处罚,或者因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被批评教育后二年内又有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的;(三)因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对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殴打报复或者指

6、使他人殴打报复有关人员及其亲属的;(四)营私舞弊或者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五)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在公司的考核中,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又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连续五次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经调整岗位后,又连续五次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公司根据第六、第七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三条 由公司专门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相应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5承担的违约金及其

7、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但违约金不得高于公司提供的培训费、与培训有关的旅差费及其它直接费用的总额。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劳动者违反按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方式等。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

8、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6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

9、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新招聘员工和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新招聘员工,初次订立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的确定为生产一线岗位工人为三个月,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地面普通工种为六个月。(二)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审查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考核情况,择优续订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没有

1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或者同7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从事服务岗位不需要全日制工作的,经协商一致,原则上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三)从事建筑、安装等季节性、阶段性、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标准。具体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第 3 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

11、制度,保证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制订、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且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组织学习、报刊报道、张贴宣传栏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以适当方式固化留取证据。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定额、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记录,提出自己的意见,定期向同级工会和劳动者进行通报,经工会和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存档,至少保存十年。8第二十条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12、,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由于劳动者晋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人力资源配置而引起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化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附有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调整变更记录表的,可以在调整变更记录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并经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保存。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劳动者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须由公司与劳动者共同签订变更协议,劳动者

13、与公司改签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主体不变,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9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并在 30 天内续签劳动合同。若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续签申请,公司亦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二十六条 劳

14、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10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15、的;(七)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16、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11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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