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037475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69 大小:2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6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95第六章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6-1 应用类别检索(一)设备标准与设置规定内政部营建署(函)80.06.05.(80) 营署建管字第 1507 号主旨:检送续商建筑物升降设备有关疑义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办理。结论:一、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 113 条第 2 款当机厢非停止于该层时,升降路门必须用钥匙方可启开 ,为保障搭乘人员安全,便利迅速救助,尔后各层升降路门均应设以特定工具(钥匙)开启之装置,至该特定工具形式无特别限制,惟若于升降路门未设锁孔者则应于外标明开启点。二、关于制订建筑物升降设备图说范例乙节,请中华民国升降机安全协会邀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建筑管理

2、处、建筑师公会重为研商送署,再函送各主管建筑机关参办。内政部营建署(函)81.07.30.(81) 营署建管字第 8554 号主旨:升降设备经检查与建照所核准图说不符时,应依建筑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并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办理使用检查,复请查照。说明:复贵会 81、6 、23 中升总字第 16889 号函办理。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内政部营建署(函)81.07.31.(81)营署建管字第 9123 号主旨:关于建筑物升降机机房设置防火墙及出入口乙案,复请查照。说明:一、复贵会 81 年 7 月 1 日中升总字第 17335 号函。二、有关紧

3、急用升降机与一般升降机其共享之机械室得免设防火墙。但油压式升降机与一般升降机共享者,应视为同一机房,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 150 条有关规定办理。内政部(函)84.07.11.台(84)内营字第 8407575 号主旨:关于电梯工厂内之电梯测试塔申请建造执照审查疑义案,复请查照。说明:一、复贵厅 83 年 12 月 22 日(83) 建四字第 83429 号函。二、按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建筑法第 4 条定有明文。本案电梯测试塔得视为杂项工作物,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 24 条之 1 之规定,应请本于职

4、权径为核处。96内政部营建署(函)84.05.05.(84)营署建管字第 52006 号主旨:检送研商原由一楼直达顶楼中间楼层不停靠之专用电梯,汰旧换新,其不停靠之楼层是否需新增乘场出口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结论:按紧急用升降机之设备标准,及紧急用升降机之构造,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 106 条及第 107 条已有明文。另有关建筑物升降设备安全检查,建筑主管机关与劳工主管机关之权责划分,本部 79 年 8 月 10 日台(79)内营字第812819 号函亦有明释,本案交通部长途电信管理局所属金山大楼专用电梯,应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先行查明是否为属依法应设置之紧急用升降机,如属依法应设置

5、之紧急用升降机,自应依建筑技术规则第 107 条规定办理,如非属依法应设置之紧急用升降机,宜请径洽劳工主管机关,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内政部(函)85.07.05.台(85)内营字第 8572933 号主旨:建筑物升降设备汰旧换新,在不变更建筑物结构体之情形下,得否免申请杂项执照乙案,请查照。说明:一、依本部营建署案陈台北市政府工务局 85 年 5 月 15 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4683 号函及 85 年 6 月 4 日 85 北市工建字第 105296 号函办理。二、建筑物升降设备汰旧换新在未变更建筑物结构体及载重,且机房、机坑机道等尺寸不变,而符合新速度之安全标准,得免申请杂项执照。惟其

6、使用许可仍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三、本部营建署 81 年 4 月 18 日(81) 营署建字第 50935 号会议纪录六讨论事项及决议内容(一)停止适用。内政部(函)85.08.06.台(85)内营字第 8584272 号主旨:检送研商建筑物升降设备竣工检查与使用执照核发之有关事宜会议纪录,请查照。会议纪录结论:一、按建筑工程完竣后,其主要构造、室内隔间及建筑物主要设备等与设计图样相符者,发给使用执照,为建筑法第 70 条所明定。另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竣工检查主管机关应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同办理,或指定检查机构为之,为建筑物升降设

7、备管理办法第 13 条所明定,是建筑物使用执照之核发与升降设备之竣工检查应分别依上开规定办理。惟升降设备经主管机关或指定检查机构竣工检查不合格,依上开规定仅明定不得使用,并无不得发给使用执照之规定,肇至县市政府执行方式不一,滋生争议,爰经与会代表讨论结果,咸认宜统一县市政府执行方式明确规定升降设备应于取得竣工检查合格证明后,始得核发使用执照,故宜尽速修正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 13 条之规定,以杜绝争议。二、请与会机关研提前开条文之具体修正意见,俾供研修时参考。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 ,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 13 条内容已纳入建筑法第 77 条

8、之 4。97内政部营建署(函)86.11.14.(86)营署建管字第 27377 号主旨:关于建筑物升降设备钢索使用标准疑义案,释如说明,请查照。说明:一、依瑞士迅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86 年 10 月 27 日瑞服字第 9710031 号函办理。二、建筑物油压升降机钢索构造依 CNS11380 第 2.2.1.1 节规定,直径必须12mm 以上,但依外国标准制造之升降机得依各该国之有关标准。前揭但书疑义,前经本署以 85 年 12 月 31 日(85) 营署建字第 27255 号函转经济部中央标准局 85 年 12 月 19 日(85) 台壹字第 308040 号函释在案,主管建筑机关自应依

9、照规定办理。三、另本署 86 年 1 月 29 日(86) 营署建字第 52661 号函会议纪录结论(六) ,系指按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 4 条规定,建筑物应用之各种材料与设备规格,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倘无国家标准之特殊建筑材料与设备或国外进口材料与设备,应经试验证明其规格,并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审核认可备案为准。是有关升降设备主钢索构造按上开说明,自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规定。内政部(函)87.02.13.台(87)内营字第 8702092 号主旨:函复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有关考选部闱场大楼建筑物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同意其设置铁卷(栅)门,并自负相关安全事宜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请查照。说明:一、依贵

10、局 86 年 12 月 31 日北市工建字第 8636721600 号函副本办理。二、按建筑物设置一般升降设备如该层未设定不得停留控制者,其乘场出入口不得加设铁栅门、铁卷门等障碍物;若为紧急升降机者,乘场出入口每层不得加设任何障碍物。前经本部营建署 82 年 1 月 8 日营署建字第 50055 号函送研商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有关事宜会议纪录案由一、结论规定有案。易言之,非属紧急升降机之一般升降设备乘场出口设置铁卷(栅)门,法无明文禁止,但应控制升降设备不得于该层停留。三、本案考选部于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设置临时性铁卷(栅)门,应请配合前述规定管制其升降设备停控装置。内政部(函)89.02.23.

11、台 89 营署建管字第 56086 号主旨:关于附设于建筑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降机,其执行升降设备检查执行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说明:一、复中华民国升降设备安全协会函转台南市政府工务局 88 年 10 月 30 日 88南工局建字第 25693 号函及乐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8 年 11 月 26 日乐分字第 001 号函。二、本案前经本署以 88 年 12 月 6 日(88)营署建字第 38891 号函询各检查机98构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意见,获致结论如次:(一)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13 条明文:本法所称机厢内部升

12、降设备为设置于建筑物内之升降机、自动楼梯或其他类似之升降设备 ;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前项竣工检查,主管机关应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同办理,或指定检查机构为之。又,服务升降机之定义为设计载重小于 250 公斤,机厢内部净面积小于 0.85 平方公尺,及机厢内净高度小于 1.2 公尺之专为载货物之升降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 109 条第 9 款业有明定。另建筑法第 7 条、第 28 条第 2 款亦明定升降设备属杂项工作物,其增设应请领杂项执照。(二)本案附设于建筑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降机,系属建筑技术规则所称之服务

13、升降机,应于请领建造执照时并同办理申请,如于原建筑物内增设前揭升降设备,系涉建筑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须请领杂项执照,并依法办理竣工检查。至升降设备汰旧换新时,为利简政便民,得依本署 81 年 4 月 18 日营署建字第 50935 号函会议纪录办理, 建筑物升降设备如系属汰旧换新,则在不变更建筑结构体且机种之设计载重、速度与原申请杂项执照相符者,得免申请杂项执照。惟其使用许可仍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 ,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 13 条内容已纳入建筑法第 77条之 4;第 4 条内容本办法已修正为第

14、2 条第 1 款。内政部(函)89.11.27.(89)营署建管字第 57932 号主旨:检送研商个人住宅用升降机标准图说及范例会议纪录,请查照。会议纪录结论:一、本案经与会人员检讨后,仍请中华民国升降设备检查员协会,就本署 80 年7 月 25 日台内营字第 8080158 号函订颁之升降机标准图说中之钢索式升降机,直接油压式升降机及间接式油压升降机三种图说中与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 不同之处,加注个人住宅用升降机应符合之有关规定,检送本署核备。二、至有关个人住宅升降机之机坑深度及顶部安全距离,如确系依99CNS143287290 之 4.10(于车厢上实施运转操作时,应

15、确保顶部安全距离1.2m 以上,应设置防止车厢再上升之装置) ,及 4.11(于升降路底部从事维护保养及检查,以手动操作时,底部之安全距离应确保 1.2m 以上,应设置防止车厢再下降之装置。 )之规定设置者,其机坑深度及顶部安全距离得依 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 之有关规定。内政部(函)90.02.16.(89)营署建管字第 90490 号主旨:检送经修订增列个人住宅使用升降机标准图说,请查照。说明:一、依本署 89 年 9 月 27 日 89 营署建管字第 57553 号函及 89 年 11 月 27 日89 营署建管字第 57932 号函会议决议办理。二、按本署 80 年

16、 7 月 25 日台内营字第 8080158 号函订颁之升降机标准图说,兹就该图说中有关钢索式升降机,直接油压式升降机及间接油压升降机 3 种图说与 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不同之处,加注个人住宅升降机应符合之有关规定。请查照据以执行核准建筑执照及竣工检查。内政部(函)92.07.10.台内营字第 0920008425 号主旨:有关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规范之对象是否含载送汽车升降机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说明:一、复贵院 92 年 6 月 23 日院田民壬字第 7541 号函。 二、按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5 日华总一义字第 09200101200 号总统令公布建筑法第 77 条之 4 规定略以: 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前八项设备申请使用许可证应检附之文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限、格式、维护保养期间、安全检查期间、方式、项目、安全检查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