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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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1 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2、,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7 月 4 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信息, 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 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2报纸、广播、电视、网 络 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 、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

3、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

4、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 5000 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第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

5、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 段,下同),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 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码;(三)主要违法事实;(四)相关法律依据;(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3(六)实施检查的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第八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适用纳 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D 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6、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 30 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2 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第十二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本数。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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