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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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第三条 各级国税

2、机关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 则是:分 类实施、因地制宜;信息支撑、科学分析;方法得当、注重实效。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业评估两种类型。日常评估是由税务分局(所)承担的,对政策性专业评估对象以及税收管理人员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纳税人日常的税务2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基础信息进行直接比对分析,并对发现的疑点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评估行为。日常评估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是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专业评估是指从全局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纳税评估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一段时间内

3、专事纳税评估,通过应用人机结合的专业技术和手段,侧重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情况、财务信息、外部涉税信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纳税评估工作。专业评估具有专业性强、问题指向明确的特点,是加强税源管理,形成征、管、查互动机制的基础性工作。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 “联动办”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评估工作。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第七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包括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指纳税

4、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使用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是指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稽查补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信息。外部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 -3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种媒体、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渠道提供的信息。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建立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纳税评估信息列为国、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的常规性内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及时交换、信息共享。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员平台,按照以统一采集为主、

5、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信息数据集中的优势,建立评估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科学制定各项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加强对现有数据信息的增值应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信息的管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和信息质量评价制度。第三章 纳税评估程序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国税机关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4第十三条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指政策性专业评估对象以及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提供的,在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第十四

6、条 专业评估的对象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本地区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的重点税源行业或企业;二是借助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业税负、税收弹性及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筛选确定的纳税申报异常户;三是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及情报交换等方式确定的纳税人。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稽查计划或反避税调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第二节 纳税评估分析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是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设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参数,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案头分析,并生成指向具体的涉税疑点和问题的过程。评估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核心环节。第十七条 在评估分析 过程中,评估

7、人 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一)“一 户式” 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5(二)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补采集的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信息;(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

8、的相关指标,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国税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

9、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6(五)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六)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七)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核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2、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

10、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3、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4、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八)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 -7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11、第二十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估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三节 评估疑点核实第二十二条 评估疑点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经评估分析得出的涉税疑点进行核实的过程。第二十三条 税务约谈要提前通

12、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和需要约谈的主要问题。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被约谈人由评估人员指定,可以是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以及国税机关认为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8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不能按国税机关约定的时间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提前向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延期进行约谈。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接受约谈。第二十六条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在约

13、谈时,评估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国税机关可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八条 实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查看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了解企业设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征管范围界定情况;(二)查阅各班组生产量记录,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实际购进及生产能力; (三)查阅仓库收发货登记簿,了解材料购进、货物入库、发出数量及库存数量,并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 (四)从供电等部门调查(或调阅电费清单)实际用电量记录,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与同行业平均能耗比较,了解其实际生产能力; (五)查阅企业的工资表及相关费用,了解企业计件工

14、资标准及费用开支情况,推算其实际生产能力; - -9(六)审核材料、成本明细账,测算投入产出比,结合行业平均单价,计算其销售额(或根据行业的投入产出比,测算出产品产量,结合行业平均单价,测算其销售额),并与产成品、收入明细账核对;(七)查阅企业所属各仓库进出库搬运费用记录单,了解其与实际购进及销售数量的配比关系;(八)查阅各开户银行对账单,了解其资金流量,结合购销合同,分析材料购进及货物销售数量及价格;(九)审核收款记录,将收款情况与开票情况进行核对,了解其是否存在货物已发出并已取得货款但未开发票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十)审核普通发票、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以及收款收据开具情况,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

15、表附表核对,审核有无少记收入、滞后申报情况;(十一)审核企业明细分类账簿,重点核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明细账,并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金明细核对,审核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计销项税以及多抵扣进项税等问题;(十二)审核进项税金抵扣凭证,核查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十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10第二十九条 实施税收核查的评估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且须在核查工作实施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事项通知书,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填写调查核实记录。第三十条 疑点核实过 程中,对疑点问题应 允许纳税人自查,要求其限期报送纳税

16、评估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自制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评估人员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第四节 评估结果处理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由评估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审核分析、税务约谈或核实调查等各阶段的确认结果,针对评估对象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过程。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一)经纳税评估,被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归档;(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被评估对象的计算和填写错误、程序理解偏差并且不影响其应纳税款等一般性问题,评估人员可要求被评估对象自行改正,并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经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归档;(三)评估过程中,通过评估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辅导,被评估对象认识到自己在税款计算和申报中- -11存在问题,愿意自行补充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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