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031431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法律常识篇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咨询者提问:我在一个工厂当外贸业务员,离职的时候老板要我签保密协议,不准我 2 年内从事与原行业相关的工作,可是没有保密费等任何东西,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在我原来进公司的时候,老板根本没和我说过这事的!现在协议已经签了,请问这个协议对我有约束作用吗?北京杨文战律师答复:1。你说的不是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协议。 2。这种协议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般在入职时同合同一并签订,现在离职对方才提起签订一事,你有权拒绝签订,不管有没有补偿。当然,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离职时签订此类协议。3。即

2、使此前签订了这类协议,按规定也必须给相应补偿,没有补偿的限制协议是无效的。现在,你有权拒绝老板的要求。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是两回事,就算不签订相关协议,对在原公司了解的商业秘密,你也有保密义务,且不须公司另付费。杨文战律师提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般是高级管理者或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法律常识篇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

3、者、出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些公司往往在劳动者离职时单方提出相应限制要求,并以不办理离职手续相要挟,且 签订协议了不支付任何补偿, 这样做其实既不诚信,又没有意义,因 为不支付补偿的限制性协议是无效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条件、补偿等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案并无十分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有两点是很肯定的:一是既然是协议,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才有效;二是,这种限制必须以支付一定补偿为对价,如果没有补偿,即使 签订也是无效的。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

4、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 30 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法律常识篇本文作者:

5、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劳动法规定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 3 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在攻关研究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 1 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3 年。此外,各地还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