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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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行 为 ,保 证 房 屋 征 收 评估 客 观 公 平 ,根 据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第 二 次 公 开 征 求 意见 稿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评 估 被 征 收 房 屋 和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价 值 ,测 算 被 征 收 房 屋类 似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以 及 对 评 估 价 值 和 测 算 的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2、 复 核 评估 和 鉴 定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应 当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开 展 评 估 、鉴 定 业 务 ;与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被 征 收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是 被 征 收 人 的 ,应 当 回 避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的 ,评 估 结 果 或 者 鉴 定 意 见 无 效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评 估 、鉴 定 行 为 和 结 果 。房 地 产 估 价 机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3、 师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人 对 评 估 、鉴 定 行 为 和 结 果 的 干 预 。第 四 条 承 担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业 务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由 被 征 收 人 协 商选 定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通 过 投 票 、抽 签 、摇 号 等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方 式选 定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推 荐 社 会 信 誉 好 、综 合 实 力 强 、具 有 相 应 资 质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供 当 事 人 选 择 ,但 不 得 限 制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房 地

4、 产 估价 机 构 参 与 评 估 活 动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不 得 采 取 迎 合 被 征 收 人 或 者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要 求 、恶意 低 收 费 、虚 假 宣 传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业 务 。第 五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选 定 后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向 房 地 产 估 价机 构 出 具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委 托 书 ,并 与 其 签 订 书 面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委 托 合 同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不 得 转 让 或 者 变 相 转 让 受 托 的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业 务

5、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委 托 书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委 托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由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制 定 。第 六 条 同 一 征 收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工 作 ,原 则 上 由 一 家 房 地产 估 价 机 构 承 担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大 的 ,可 以 由 两 家 或 者 两 家 以 上 房 地 产估 价 机 构 共 同 承 担 。两 家 或 者 两 家 以 上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承 担 同 一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项 目 的 ,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应 当 就 评 估 对 象 、评 估 时

6、点 、价 值 内 涵 、评 估 依 据 、评 估 原 则 、评 估 技 术 路 线 、评 估 方 法 、重 要 参 数 选 取 等 进 行 沟 通 协 商 ,执 行 统 一 标 准 。第 七 条 对 于 承 接 的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项 目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应 当 指 派与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项 目 工 作 量 相 适 应 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开 展 评 估 业 务 。第 八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因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鉴 定 工 作 需 要 查 询 被 征 收

7、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房 地产 权 属 和 相 关 房 地 产 交 易 信 息 的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提 供 便 利 。第 九 条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费 用 和 专 家 鉴 定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房 屋 征收 评 估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专 家 鉴 定 费 用 参 照 评 估 费 用 收取 。第 十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估 业 务 完 成 后 30 日 内 将 房 屋 征收 评 估 报 告 报 其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或 者 同 级 房 地 产 估 价 行 业 组

8、织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在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活 动 中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和 注 册 房 地 产估 价 师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依 据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房 地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第 二 章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第 十 二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是 指 被 征 收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占 用 范 围 内 的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不 动 产 的 价 值 。

9、因 征 收 房 屋 造 成 的 搬 迁 费 、临 时安 置 费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以 及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补 贴 和 补 助 费用 等 在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中 明 确 。前 款 所 述 的 其 他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可 移 动 的 围 墙 、假 山 、水 井 、烟 囱 、水 塔 、苗 木 等 。第 十 三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目 的 应 当 表 述 为 “为 确 定 被 征 收 房屋 的 补 偿 金 额 提 供 依 据 ,评 估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价 值 ”。第 十 四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应

10、 当 明 确 评 估 对 象 ,其 中 评 估 对 象范 围 包 括 合 法 的 被 征 收 建 筑 物 及 其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 其他 不 动 产 ,不 包 括 违 法 建 筑 和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不 得 遗 漏 、虚 构 评 估 对 象 。第 十 五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时 点 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第 十 六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应 当 明 确 评 估 价 值 内 涵 为 “征 收 房屋 价 值 ,是 指 评 估 对 象

11、在 不 被 征 收 的 情 况 下 ,由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以公 平 交 易 方 式 在 评 估 时 点 自 愿 进 行 交 易 的 金 额 ,但 不 考 虑 被 征 收 房 屋 租赁 、抵 押 、查 封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第 十 七 条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向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提 供 被 征 收 房 屋 价值 评 估 所 必 需 的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权 属 、区 位 、性 质 、建 筑 面 积 、建 筑 结 构 、建 成 时 间 等 情 况 和 资 料 ,被 征 收 人 应 当 配 合 提 供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或 者 被

12、征 收 人 未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或 者 不 协 助 进 行实 地 查 勘 而 造 成 评 估 结 果 失 实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被 征 收 范 围 内 有 未 经 依 法 登 记 的 建 筑 的 ,市 、县 级 人 民 政府 在 作 出 征 收 决 定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认 定 、处理 ,并 将 认 定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提 供 给 受 托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和 房 屋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性

13、 质或 者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供 的 认 定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评 估 。第 十 九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以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和 房 屋 登记 簿 的 记 载 为 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与 房 屋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除 有 证据 证 明 房 屋 登 记 簿 确 有 错 误 外 ,以 房 屋 登 记 簿 为 准 。当 地 对 被 征 收 房 屋的 建 筑 面 积 认 定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被 征 收 人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权 属证 书 和 房 屋 登 记 簿 记 载

14、的 建 筑 面 积 有 异 议 的 ,报 请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委 托 房屋 面 积 鉴 定 机 构 申 请 鉴 定 ;没 有 设 立 房 屋 面 积 鉴 定 机 构 的 ,可 以 委 托 具有 房 产 测 绘 资 质 的 房 产 测 绘 单 位 测 算 。第 二 十 条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和 被 征 收 人 应 当 协 助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对 被征 收 房 屋 进 行 实 地 查 勘 ,搜 集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所 必 需 的 被 征 收 房 屋状 况 等 资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应 当 到 被 征 收 房 屋 现

15、场 逐 户 进 行 实 地查 勘 ,核 对 评 估 对 象 状 况 ,做 好 实 地 查 勘 记 录 ,拍 摄 反 映 被 征 收 房 屋 外观 和 内 部 状 况 的 影 像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管 。被 征 收 房 屋 实 地 查 勘 记 录 ,应 当 由 被 征 收 人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有 关 人员 和 实 地 查 勘 的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等 共 同 签 字 认 可 。因 被 征 收 人 原 因 不 能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进 行 入 室 实 地 查 勘 、拍 摄 影 像 资料 或 者 被 征 收 人 不 同 意 在 实 地 查 勘 记 录 上 签 字

16、 的 ,应 当 由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以 及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见 证 ,并 在 评 估 报 告 中 作 出 说明 。被 征 收 房 屋 未 被 允 许 入 室 实 地 查 勘 的 ,房 屋 征 收 价 值 评 估 结 果 中 的被 征 收 房 屋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价 值 按 照 该 项 目 其 他 被 征 收 房 屋 室 内 装 饰 装修 价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计 算 ,有 关 情 况 应 当 在 评 估 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评 估 应 当 考 虑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区 位 、用途 、建 筑 结 构 、使 用 年 限 、装 饰 装 修 、新 旧 程 度 及 占 地 面 积 大 小 等 影 响房 地 产 价 格 的 因 素 ,但 不 考 虑 被 征 收 房 屋 租 赁 、抵 押 、查 封 等 因 素 的 影响 。第 二 十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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