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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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税收的概念:1)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2)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3)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已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报酬,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2、、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1) 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2) 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3) 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税法的特点:1)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2)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3)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我国没有税收法典和税收基本法)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

3、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1)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依法) ,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2征三个具体原则。

4、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2) 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3)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并且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5、有所怀疑。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4) 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税法适用原则:1)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

6、优于先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诉讼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

7、法适用*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 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保税区等。2)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2、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 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3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2)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一是、以新税法代替就税法,这是最常见

8、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注: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大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法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3、 税法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属人主义原则;二是属地主义原则;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税法的解释是指其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

9、普遍性和一般性。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 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2) 税法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公共解释。3)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1) 字面解释,按照文义解释原则,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

10、小,这是所谓字面解释。但是作为其补充,立法目的原则允许从立法目的与精神出发来解释条文,以避免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可能得出的荒谬或背离税法精神的结论,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2)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税法的作用是指税法实施缩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 、税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 、税法的经济作用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益实现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4)税

11、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4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税法属于部门法,税法从总体上讲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税收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一般都将税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宪法,以提高税法的地位,保证税收有效地发挥作用。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

12、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 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 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然而,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 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资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

13、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 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数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与经济法的密切联系:首先,表现在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其次,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最后,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税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别: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的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其次,

14、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最后,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通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 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52) 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3) 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4) 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税法与

15、刑法的区别;1) 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2)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3) 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应当说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税收法律关系时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16、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其实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职权:1) 税务管理权;2) 税收征收权;3) 税收检查全;4) 税务违法处理权;5) 代位权和撤销权。税务机关的职责:1)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2)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3)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4)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5)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6)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7)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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