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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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思考新晃县是一个地处偏僻、人口较少、经济收入欠发达的典型少数民族县。2001 年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在县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在优化服务环境、加强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健全服务制度上下功夫,有力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提升了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影响力。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上级部门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坚决贯彻习总书记“决不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力度,改善

2、服务质量,取得可喜成果。为此,得到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广泛赞溢。如今法律援助工作在新晃已深入人心,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弱势困难群众的纽带与桥梁。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基本情况近三年来,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援助的工作不断深入,我县法律援助援助工作也在不断的加强。基于上级部门下达的一系列文件如: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 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898 号)“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此后,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意见 (司发通200993 号) 、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

3、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司发通201218 号)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388 号)等文件,我县法律援助的范围也逐步的扩大,并于 2012 年先后成立了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老龄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等8 个单位、5 个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建立,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案件来源,法律援助知晓率也显著提高。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审查的具体标准则放宽至我县低保收入的 1 倍标准来审查,不是低保户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则必须提交本人所在社区或乡镇盖章的经济状况证明表。由于经济审查标准的放宽,法律援助覆盖本地人口数为 10 万

4、,占本地总人口的 37%。二、现行“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且受到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限制,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一些方面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尚有很多困难群众由于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由于不清楚法律援助或者无法申请而得不到法律援助。除刑事法律援助外,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范围是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直接牵涉民生问题的案件。从目前国务院及我省的规定来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比较窄,局限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维持公民

5、基本生存的事项,这在法律援助发展的初期十分有必要,可以集中有限力量办群众最急需的事情。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文化需求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法律援助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度过了它的初创期,应当与时俱进,将目标从保障贫弱群众的基本生存权转变到保障他们的“体面生活权”,通过扩大案件范围,将更多的与民生联系较为紧密的、困难群众需求最大的案件类型列为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法律咨询的统计数字来看,涉及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屋土地类纠纷是群众咨询的主要方向,这些事项与民生结合的最紧密,群众对这些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也最大。法律猫指而目前除了婚姻家庭中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纠纷中的

6、追索劳动报酬外,其余类别的纠纷尚未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致使有群众经常抱着希望而来,怀着失望而归,而这些问题与矛盾常常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都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另外,实践中发现,劳务纠纷、雇佣纠纷的受雇一方多为农民工,有必要将这类纠纷和劳动纠纷一样看待,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三、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约因素分析在援助对象上,规定申请援助的主体仅限于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案范围上,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直接与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那部分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公民在请求诉讼赡养费、抚养费、

7、扶养费、劳动报酬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关于行政诉讼, 条例虽未明文规定其相关范围,但公民可以就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其证明困难情况方面,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中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类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外,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是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即需要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那么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比如流动人口在外地需

8、要法律援助这些困难证明如果回原籍地进行办理相关证明,明显不利于对其法律援助,反而会增加其寻求帮助的难度,这是当前面临问题中一部分。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虽然我们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仅仅靠上级财政拨款和我县每年财政元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实在有所欠缺。而对于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相对于一个县来说,3 人的编制也远远对法律援助中心既要有管理职能,还要负责接待咨询等工作,严重的力不从心。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员的缺口,已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件的实际需要。四、完成“扩大法律援

9、助范围”改革任务的对策分析1、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目前,我们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公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开支标准,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公民在具备基本的生存保障前提下遇到法律问题,需要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我们现在用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标准虽然不错,但是这个门槛仍然偏高,大量生活在低保线之上却又无力支付最低法律服务费用的困难群众无法得到法律援助。从而将大多数一般困难者全部挡在了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使有限的法援资源不一定能用在最需要的援助人身上。据近三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足 15%。因而以最低生活保障

10、标准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只有适当放宽困难标准,降低门槛,将那些经济状况处在困难标准“边缘”的困难群众,纳入到受援范围内,这些人同样是弱势群体,同样打不起官司,同样需要法律援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众得不到法律援助,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人权制度难于体现,共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实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2、增设更多的法律援助特定事项。法律援助中的“特定事项” 是指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无需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就可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如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作业工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在民事诉讼中,已获人民法院

11、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等等。上述人员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就可获得法律援助。若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有关群体性案件,重大突发性案件以及有关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等作为特定事项,同时还可将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劳动合同纠纷、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事项纳入到受案范围中,法律援助范围又将得到进一步地扩大。扩 大 法 律 援 助 覆 盖 面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 上 述 扩 大 法律 援 助 覆 盖 面 的 措 施 , 必 将 使 更 多 的 群 众 享 受 到 政 府 的无 偿 法 律 援 助 , 势 必 会 带 来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上 升 , 也 将极 大 地 推 动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发 展 , 为 我 县 经 济 建 设 作出 更 大 贡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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