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演讲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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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讲座,授课人:曹士鹏,内容简介,简要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部门职责和受案范围,一、提高能力,强化民事诉讼监督,二、调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提高意识,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首先简要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部门职责和受案范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依法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依法抗诉;2、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维护审判权威;3、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决和其他与民行案件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惩治司法腐败;4、对民事、行政审判或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2、,促使纠正;5、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前,

3、一、提高能力,强化民事诉讼监督,案情:被申诉人管某在承建大安市富祥嘉园期间,从申诉人孙某处赊购建筑材料,拖欠货款12,300.00元,双方于2007年8月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申诉人以柳工40铲车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还款时被申诉人将铲车取回。如到期被申诉人不能偿还材料款时,申诉人有权拍卖铲车。”还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诉人管某未能如期给付拖欠的货款,申诉人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将该铲车维修后,以24,0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8年5月20日被申诉人管某将申诉人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抵押部分无效,应返还给被申诉

4、人柳工铲车及赔偿被申诉人从拍卖到收回合理期间实际能作业时间的部分损失。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三第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

5、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被申诉人将柳工40型铲车抵押给申诉人,签有抵押合同(协议书)抵押期间申诉人有权拍卖铲车的内容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带钱取车时不同意将车返回被申诉人,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将车售给他人,严重的侵犯被申诉人的利益,从申诉人售出到收回期间被申诉人的合理损失应给予赔偿。 判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其中抵押拍卖部分无效,并返还给被申诉人铲车,赔偿被申诉人作业期间损失款人民币45359.60元。我科经阅卷审查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提出如下观点 一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的利

6、益没有实现,从合同不能先行执行。申诉人孙某与被申诉人管某的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双方2007年8月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实为质押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从合同是为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利益而设,主合同的利益没有实现,如果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先行判决让申诉人返还作为担保的铲车,当事人的债权就无从保障,如这样判决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法律相违,与立法原意相悖。,二是债务未受清偿前,不能先行返还质物。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虽表述用柳工40铲车作抵押,但实际上交付质物,依照法律规定应为质押。依照担保法第71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

7、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而该判决在被申诉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就判令申诉人返还质物,与担保法规定相违。 三是本案中如认定赔偿被申诉人赔从申诉人售出铲车到收回期间的损失于法无据。该利益属于期待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8、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期待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被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与他人签订有效作业的合同,并没有承揽到其他工程,申诉人有证据证实在这期间被申诉人三次将铲车质押给他人,不存在铲车的作业损失。且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在先,此期待利益应不予支持。据此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认为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返还质物,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撤销其原审判决双方调解结案。,二、调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依法抗诉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把强化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在整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从维护审判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9、严肃执法,坚持原则,以解决申诉人的实际问题和提高法律意识为工作重点,不回避矛盾,不推委责任,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主动宣传法律,耐心释法,细致疏导,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对当事人有和解愿望和可能的,适时抓住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发挥民行检察在执行和解方面的优势和特殊作用。确立“和解优先”这一全新执法监督理念,大胆尝试开展执行和解工作。 如在受理大安市月亮泡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村民李秀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科经过认真阅卷,调取其往来帐目查明:村委会与李秀孝之间的帐目往来实际数额为:村委会欠李秀孝个人款8073.82元。李秀孝起诉村委会的数额为10,95

10、2.50元。李秀孝多起诉村委会2878.6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们多次深入该村,对双方进行法律政策细心讲解,使当事人明白了法律规定哪些是该得的,哪些是不该得的,经过耐心讲法释理,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大安市月亮泡镇新店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李秀孝本金及利息壹万元(10,000.00元)双方至此没有任何往来欠款。从而使双方握手言和,一起闹的沸沸扬扬案件就这样得到了和解,既教育了村民要懂法、守法,又恢复了村委会与村民的正常关系,还给村屯带来了和谐。,三、提高意识,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民间借贷,是指公

11、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灵活、简便、直接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起到立解燃眉之急的功效。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至今仍广为盛行。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就可成立,借贷行为也就有效,借贷愿望就可以实现。相对于银行借贷的程序繁多、手续复杂,民间借贷的优点更为突出。 民间借贷,是民间经济生活的形式之一。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村、居民个人手头的资金相应增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事也随之增多。民间借贷活动中,讲人情,不讲法律规范;讲深交,私下秘密进行;讲义气,不防日后风险;讲便捷,不拘

12、程序手续等做法,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有的告状无证据,有的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手续不全,有的事实真假难辨,还有的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最终丧失债权。,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在此提醒的是,民间借款应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借贷要合法。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诈骗、吸毒等非法活动,国家法律不予保护。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主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度如何。 三、订立借贷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

13、数额、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 四、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如借款期满后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以高利息为诱饵,进行地下集资。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风险防范,Thank You!,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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