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201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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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 年 2 号 【发布机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02-06 【有效级别】: 有效 【本站发布时间】:2012-0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11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

2、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1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3、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 ,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4、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 80 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

5、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注册资金”可以总机构的“注册资金”作为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认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总机构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七、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迁移,其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1 号)执行。八、纳税人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后,若发生“认定办法”第五条“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变化,符合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认定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公告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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