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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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 199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 223 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 1 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 2 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

3、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 3 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即投

4、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投标人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相互作弊提高标价,迫使招标人不得不在过高的标价中选择。其二,投标者为了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标价,或者协议在类似的项目中轮流中标,使招标者无法择优选择。同时使一些竞争对手的正常标价显得过高,使其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本应进入的经营领域。(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串

5、通投标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串通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投标而受到损害的;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使招标人蒙受重大损失等情形。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造成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仍然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实施犯罪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三、本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投标人相互串通报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损害国

6、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上述损害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者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不应认定为犯罪。2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只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投标人、招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五)本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 223 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 231 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形式、原

7、因、危害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一规定本来能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公平竞争,使工程建设发包活动中的商业贿赂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泛滥,使招投标法的良好愿望彻底落空。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分析如下。一、形式除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外,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机制的主要模式是业主委托控制,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实施,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监督。中标的关键环节是顺利入围获取投标资格、精制标书获取商业标高分、

8、综合评审获取技术标高分。这种招标模式和中标规则使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表现形式花样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多发类型。具体形式包括:1、围标。是指围标操纵人挂靠、借用或收买多个公司资质,违法获取多个投标主体资格,利用投标主体数量及控制多个标书制作技术的优势串通投标方式。围标获取投标主体优势必须在标书封存之前,标书封存后失去控制标书制作技术的机会。围标获取投标主体优势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报名时挂靠、借用或收买一个或多个公司资质及项目经理资格报名,增加投标入围获取投标主体资格的机会;二是在投标主体资格确定后,直接收买其他投标人获

9、取的投标主体资格。围标大幅度增加了围标操纵人的中标概率,当其他投标人都围标操纵人挂靠、借用或收买时,围标操纵人的中标概率甚至达到 100。不仅如此,围标操纵人还可以利用控制多个标书制作技术的优势,采取制作阶梯结构标书等方式,从投标技术上最大限度的排挤其他投标人,减少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概率。2、弃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标书封存后,中标结果公布前暗中将中标机会转让给其他投标人、放弃可能中标权益的串通投标方式。弃标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被胁迫或其他利害关系弃标,有的是因为投标人感觉没有中标把握而受利益驱动出卖中标机会弃标。弃标的结果与围标一样,使受让投标人获得投标主体数量优势,但不同的是弃标后受让投

10、标人获取投标主体数量优势是在投标标书封存后,并且因为投标标书是由弃标人自行制定,受让投标人也没有从投标技术上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机会。3、串标。是指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标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中标人给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抬标补偿费”的串通投标方式。投标人串标的结果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所有投标人无风险地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无论招标、投标、中标模式与规则如何,招标人一般不会放弃招投标控制权,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招标人都有一定的决定权或否决权。因此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重要类型。具体形式为:1、串通入围。在投标报名后,哪些公司能够获取投标主体

11、资格,招标人一般都有决定权。为了获取投标主体资格、甚至为了获取多个投标主体资格进行围标,在投标主体资格确定前,投标人通常将自己报名的公司及自己挂靠、借用、收买资质报名的公司名称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主体资格时或者则根据这些公司的情况确定投标入围条件,或者直接决定这些公司投标入围,利用职权为投标人获取投标主体资格提供便利。 2、串通标底。工程建设投标标底确定权一般在招标人,标底在确定中标标的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权重,当采取合理低价中标规则时,标底对中标标的起决定性作用,对于投标人来说,获取标底知悉优势通常意味着获取中标权。因此,从招标人处获取标底是工程建设串通投标的重要形式。3、串通委托。招

12、标代理人在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具有一定职权,专家评委在标书评审中具有决定权。招标代理人的决定权完全在招标人,专家评委的组成人员招标人也可以提出建议。为了从招标代理人及专家评委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人选择与投标人关系密切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作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人和项目评委的情形非常普遍。4、串通评审。投标人一般都要直接派员参加招投标技术评审,并且在评审中发表主导性意见。实践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利用招标人参加评审权利,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时,招标代理人的职权主要是基于招标人委托,同时基

13、于其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优势,必然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鉴政权。以此分类,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的形式有两类。1、滥用招标人委托职权。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任何职权几乎都可以委托招标代理人实施,如投标主体确定权、标底制作确定权、专家评委确定权等。根据招标人委托职权大小,如果招标代理人滥用招标人委托职权,所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形式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都可能发生。2、滥用专业技术知识鉴证权。招标代理人是利用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招标人代理委托招投标事项,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组织。在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知识方面,招标代理人具有鉴政权。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

14、与招标代理人串通,可能发生招标代理人违法发表有利于投标人鉴证意见串通投标的情形。(四)投标人与招投标管理人串通招投标管理人有权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监督,实践中投标人与招投标管理人串通的形式也有两类。1、不作为。招投标管理人除具有招投标审查监督权外,还具有招投标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串通投标行为,一般很难逃避招投标管理人审查监督,投标人与招投标管理人串通的结果是招投标管理人放弃审查监督。2、滥作为。在行使审查监督权时,招投标管理人必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一定的参入和知情权,实践中投标人与招投标管理人串通,招投标管理人违法向投标人泄露招投标信息的情形也很多见。二、原

15、因 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泛滥主客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利益驱动工程建设中巨大的利润空间是管理难以控制的问题,对此不详加论述。巨大的利润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1、建筑公司利益驱动。有的建筑公司收取他人一定金额的“代为报名费”,利用自己公司资质替他人报名,暗中约定将获取投标主体资格的机会出卖给他人;入围后则按照他人意志制作标书或者直接让他人制作标书,一旦中标再按照中标标的一定比例收取“工程管理费”,并按照约定委托他人为施工负责人,将工程利害关系“摔死坨子”承包给他人,为他人围标提供方便。有的建筑公司报名获取投标主体资格后

16、,暗中将中标机会出卖给他人,收取好处费。有的建筑公司为了承接工程暗中放任、支持本公司人员串通投标。2、项目经理利益驱动。现阶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负责人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般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国有建筑公司还是民营建筑公司,都将承接工程及其所得利益与项目经理利益直接挂钩,大多建筑公司甚至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将将工程利害关系“摔死坨子”承包给项目经理,驱使项目经理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3、招标参加人员利益驱动。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招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招投标管理人员禁不住投标人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收受投标人财物。(二)管理松散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买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严禁挂靠承包和转包工程”,实际执行中,规定形同虚设,为串通投标提供了条件。主要表现为:1、随意出借资质。在建筑市场上,建筑公司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如同超级市场的小菜,随意买卖。花费三至五千元就可以借用建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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