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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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银发 2007234 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 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证担保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第二 节 保证

2、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 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 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 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 抵押担保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第二 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 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 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 质押担保第一节 质物条件第二 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 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 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 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目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 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 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 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 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第

4、二章 保证担保( 目录)第一 节 保证人条件( 目录)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 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 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为保证人的,应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三)信用等级在 A 级 以上(含 A 级,下同);(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

5、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 3000 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1000 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500 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100 万元以上);(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 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 5%;(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

6、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 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四)信用等级在 A 级 以上;(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 AAA 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 房地产客户

7、、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 A 级(即穆迪 A1、标准普 尔 A-及惠誉国际 BBB 级)以上的企业;(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

8、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目录)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

10、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

11、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目录)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 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 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N 为保证人信用等 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上的为 2、AA+级、AA 级为 1.5、A+级以下的为 1;中央企业、 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 AAA 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 级调整系数为 3。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

12、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待摊费 用- 待处 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 -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二)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 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 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N 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 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 N 不超 过 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 N不超过 30;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

13、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四)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 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 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 类担保余额。(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 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 10%,最高不超过 15%;其他法人或组织

14、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 50%时,应 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 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目录)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 证人就

15、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 间” 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保 证人所担保信 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 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 1 年。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 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 2 年。第五节

16、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目录)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 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 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 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 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 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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