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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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 1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 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 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 ,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遴选 800 名指导老师,培养 1600 名继承人。为做好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人部发200832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养目标通过为期

2、3 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继承人较好地继承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成长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2 二、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时间截止到 2017年 5 月 31 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

3、(实践) ,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优先入选。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在本省(区、市)申报人员中各占一定比例。极少数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含民族医药专家) ,符合指导老师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二)继承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 1.年龄 45 岁及以下;2.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4、3.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满 2 年;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 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5.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专业工作累计满 8 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 8 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 4 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6.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7.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5、8.未曾担任前五批全国继承工作继承人。三、遴选程序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 4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如实填写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表 1),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 2 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如实填报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表 2) ,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

6、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可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组织诸如专家评议、面试等形式的相关考核。3根据考核情况、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指导老师、继承人为同一地区。(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5 四、教学方式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 、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 ) 跟 师 学 习 。 继 承 人 自 进 岗 学 习 之 日 起 , 跟 指

7、 导 老 师 临床 ( 实 践 ) 的 时 间 每 周 不 少 于 1.5 个 工 作 日 , 累 计 不 少 于 180 个工 作 日 ; 并 参 加 2 个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的 全 国 名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传 承 工作 室 游 学 和 临 床 ( 实 践 ) , 累 计 不 少 于 60 个 工 作 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 。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 250 个工作日。(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 80 个工作日。五、教学任务(一)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

8、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 ,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每年完成不少于 60 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含 10 个半天的传承工作室跟师笔记) ;12 篇 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含 2 篇传承工作室学习月记) ;20 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 ,其中不少于 5 份疑难病症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 伤寒论 金匮要略 6 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 1 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 本草纲目 雷公炮炙论 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 中药炮制学等典籍

9、著作,并重点掌握 12 项传统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每年撰写学习心得 4篇以上。(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六、预期成效(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

10、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 CN)上发表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未申请专业学位、申请硕士专业 7 学位的继承人发表 1 篇以上,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发表 2 篇以上。(五)3 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 60 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 60 份。(六)提交 1 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 2 万字以上并附有 2000 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

11、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 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的结业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观点。(七)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继 承 人 可 申 请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七、管理考核(一)组织管理。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第六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 8 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继承人参加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

12、践)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医专业学位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3指 导 老 师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继 承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日 常管 理 。 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4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指导

13、与评审、答辩工作。(二)考核方式。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 9 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退出。3结 业 考 核 由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同 行 专 家 成 立 考 核 小组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下 发 的 继 承 人 结 业 考 核 指 标 、

14、 考核 方 法 和 考 核 程 序 进 行 。 结 业 考 核 采 用 积 分 制 , 包 括 日 常 继 承 表现 、 实 绩 考 核 、 临 床 ( 实 践 ) 技 能 考 核 、 结 业 论 文 考 核 。 结 业 考核 不 合 格 者 , 不 予 结 业 出 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 36 个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2)中断学习时间 6 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处理:(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 2 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10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 1 年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 6 个月。(3)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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