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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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 7 楼 F 室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

2、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第二章 业

3、主大会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项目名称:(二)占地面积:(三)总幢数:(四)建筑物总面积: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

4、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1、集体讨论决定;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1、当面

5、送达;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 15 日。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

6、的多数票。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 50%。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

7、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 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50%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 15 日,由业主

8、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 15 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15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四)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

9、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 3 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

10、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 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 人),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名(1 至 2 名),执行秘书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

11、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 1 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

12、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 7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

13、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14、;(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下列事项应当在 3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

15、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 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

16、,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 10 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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