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风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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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纠风工作形势需要,建立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一条 为明确乡属站、办、所(学校、卫生院)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各项纠风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纠风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责任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对纠风工作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纠风工

2、作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以及民主评议党风政风行风工作;(三)实放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问题,组织查办群众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四)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2 -第四条 乡政府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第五条 对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领导责任。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奖金、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批评教

3、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警示训诫:(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没有制定工作计划,或者虽制定计划但没有具体组织实施;(二)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纠风工作规章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者虽制但不督促落实的;(三)对不正之风问题,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纠正,或者对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四)对群众反映或者在检查中发现的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五)不支持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或者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纠风案件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查报的。- 3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示训诫;情节较

4、得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群众反映强列的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二)监管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的;(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庇护违纪违法人员的;打击报复纠风工作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四)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强行摊派,加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的。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发现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认真改正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4 -(二)出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三)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的。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被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需要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有权作出组织处理的机关应在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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