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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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

2、全出口。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

3、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的;2)采放比大于 1:3 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9.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 150m 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 400m 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10. 矿井设计的负(正)压,不

4、应超过 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 3920Pa。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巷。12.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13.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14.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5、其人员配备、测点设置、检查次数等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15.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16.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个立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17. 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空气压风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装设断油(水)保护装置或断油(水)型号显示装置;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与风包之间管路切

6、断阀门前必须装设安全阀。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应装设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释压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可靠的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 50m 设置一组。18.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

7、情况的安全措施。19.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吊挂必须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 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 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2)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3)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4)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20. 封孔质量:本煤层封孔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 810m;邻近层封孔采用封孔器或水泥沙浆封孔,封孔长度 35m。21

8、.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对利用已有的采煤机若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22.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 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小于 3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23.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2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

9、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装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25.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须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26. 矿井必须有各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7.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28.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查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应预先

10、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30.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防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防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31.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

11、隔离开采。32. 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33. 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34.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

12、分接任何负荷,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35. 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 2 台,当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36.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37.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38. 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

13、急照明设施。38.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39.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40.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41. 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1)采掘工作面及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之间;2)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之间;3)罐笼提升:井底 井口 提升房之间;箕斗提升:装载点 卸载点 提升机房之间;4)升降人

14、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之间;5)矿调度室应安装与本地通信网络相联通的直拔电话。42. 提升保险装置:1)防过卷装置;2)防过速装置;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4)限速装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6)闸间隙保护装置;7)松绳保护装置;8)满仓保护装置;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10)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43. 过卷高度:1)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据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2)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44.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

15、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 1.5 倍的备用系数。45. 单绳提升的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46. 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47. 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拉线开关)。48. 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49.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当

16、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 3 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信号联锁装置;对运行 7t 及其以上机车或 3t 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 30kg/m 的钢轨。50. 长度超过 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 50m 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5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得住防坠器;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52.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允许速度不得超过1.2m,乘座间距不得小于 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53.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行车时间超过 30min 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54.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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