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治理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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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摘要:公司运行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公司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以及股东间的利益平衡。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从而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行、合理界定董事责任。股东间利益平衡的目的是保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平衡。但公司治理本身存在缺陷,许多缺陷通过公司内部无法解决,这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目前,我国介入公司治理的外部力量包括中介和行政的力量。本文分析了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完善对策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 、监事会三个机构组

2、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权利和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营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二 公司治理缺陷公司治理并没有解决所有权与经营

3、权分离而引起的所有问题。公司治理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是股东与董事的合理分权及强化董事义务。在公司运行中,这些措施都遇到了挑战。(一)公司利益标准的分歧如果对董事的激励是合理的,则公司股东与董事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但如何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某一行为是否能使公司利益最大化,股东与董事的判断难以一致。股东通常缺乏商业判断能力,而董事因具有丰富的商业经营经验,又由于身处其境,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当股东无法认同董事的经营判断时,双方的冲突将由此而产生。对于有任期的董事而言,他们更希望在其经营期间使股东能看到他们的业绩,以使其所服务的公司的股价价值能在短期

4、内迅速提高,从而在职业经理人市场获得良好的评价。所以,董事任期内所追求的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未必真正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相一致。(二)实际控制者操纵公司运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运行过程中,公司除了被经营者控制外,也产生了非经营者控制的现象。在众多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例中,一些股东联盟,或者其他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完全控制了公司事务,有些控制公司的个人、组织或联盟,将公司变为其牟取私利的工具。这些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的个人、组织或联盟成了公司的“控制者” 。按照伯利和米恩斯的分析, 实际“控制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控制权:第一,它可以影响或引诱正在行驶公司权力的董事们。虽然控制者通过各种制度安排

5、影响董事会一直是公司法所禁止的,董事无权为了自身利益将公司经营的权利出让给别人,但通过各种影响,迫使董事出让经营权的案例从没有停止过。第二,控制者可以基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己来完成某些活动,如投票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各项活动予以认可等。第三,控制者可以完成某些名义上与公司没有关系、而实际上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如出售控制权。无论何种方式,都将损害非控制人的利益,使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落空。三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1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基础上,如何保证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代理成本。作为公司股东,其出资是公

6、司财产的来源,也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者。为此,各国的公司法都把保护股东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合理界定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界限,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所以,股东权和董事权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共益权包括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召集权、质询权、知情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股东的共益权不仅表现为公司经营决策之参与,而且表现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利润,实现股东所享有的受益权。而股东共益权成了股东实现自益权的手段。公司治理通过规定股东行驶共益权的方式、方法,从而维护其应有的权益。2、合理界定董事会职责为

7、保证董事能正确行驶经营权,应对股东和董事进行合理分权。无论是强化董事责任还是股东与董事的合理分权,都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的。(1)董事与股东分权其实,股东与董事各自到底应享有什么权力,并没有固定理论与模式。英美公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可以行驶公司的所有权力。公司法之所以对规定股东权力,仅仅起合同的模范文本的作用,公司的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和相互协商的结果,变更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与股东的权利义务。 (2)强化董事责任为减少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代理成本,各国法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都强化董事责任。普遍做法是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

8、,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任董事之后,要认真履行好董事职责,不得对公司管理事项疏忽大意,要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公司事务。就勤勉义务而言,对董事的要求并不高。而董事的忠实义务则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所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相比较,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大多属于故意,因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承担责任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董事有过错为前提。通过给董事增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来强化经营者的责任,确实能平衡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但如何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并不容易。当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涉讼时,需要司法者的高超智慧。由于判断违反忠实义务和勤

9、勉义务所具有的困难,公司法在 2005 年修订时,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一立法缺陷,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强化了董事责任。3. 确立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其所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何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实现其权利呢?公司治理的许多原则都是从保护股东权的角度设计的。基于公司的经济性特征,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成正比,持股比例越大,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越大。公司股东会在代表公司做出决定和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公司

10、决议的通过必须取得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东同意。这一原则的合理性还来源于有限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投资越大,所承担的风险越大。既然大股东承担的风险比小股东承担的大,授予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也是正当的。这就是德国学者伊蒙格和魏得曼提出得股东同质性原则。公司法将多数股东做出的决议认定为公司的决议并赋予法律效力。即使少数股东有不同意见,多数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意识表示对少数股东有拘束力。四、公司治理局限的外部弥补公司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公司治理的局限性又对外界介入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了现实需要。为弥补公司治理本身的缺陷,以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是必要

11、的。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的另一理由是公司治理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首先,由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资本的多数决原则,公司的意思是通过股东的民主讨论和多数决的方法形成的,股权比例的不同将对公司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大股东在公司的决策中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既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企业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大股东凭据其经济实力,使公司治理发生异化,公司成了大股东实现其目的的工具。其次,公司利益失衡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随着现代社会对公司效率的追求,经营机构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经营者凌驾于所有者之上的趋势越来越普遍,公司治理结构的自然运作已难以纠正所有者与经营者之

12、间的利益失衡,外部的介入不可避免。(一)利用中介组织,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中介组织介入公司治理有其本身的优势。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专业技术来获取生存空间。因为存在中介组织之间的竞争,中介组织只要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这迫使中介组织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中介组织长期从事同类业务,使其拥有了比行政机构更充分的信息和更丰富的经验。这使中介组织在参与公司治理时,更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所在。中介组织通过与公司经营者的不断接触,从中获得公司治理的专业知识,为克服公司治理障碍提供依据。中介组织介入公司治理的另一优势是其成本低廉。如果是立法机构通过立法介入公司治理,则必须通过公司参与者

13、的遵守或者通过行政、司法机构的实施才能得到执行。如果是行政、或者司法介入,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其成本更高。中介组织的低成本主要体现在:中介组织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公司经营过程遭遇的问题症结,迅速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克服公司治理困局。(二)借助行政力量,克服公司治理缺陷科斯在企业的经济性质一文中认为:用行政手段调配生产要素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而如果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合同来进行,则要化大量的交易成本。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如果任由公司参与者自由谈判、协商,难以保证公司参与者能找到合理的治理结构。为此,政府作为行政机构介入公司治理,可以有所作为。政府根据成千上万公司参与者在公司治理中碰到的问题及其解决

14、途径,转化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公司的参与者。公司法中提供的一整套规则,如投票规则、派生诉讼持股数量最低限度规则、会议议事规则等等,由于是成千上万次试错而总结的结果,就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方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协商成本,使他们能够将协商的焦点集中于特定的事项中。借助于政府提供的治理规则,公司参与者治理公司的效率大为提高。比政府提供治理规则更进一步,当公司治理出现障碍时,政府直接介入,有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参考文献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2版,参见罗培新著:公司法的合同解释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例如,日本于 2005 年修订,于 2006 年施行的公司法在第四章公司的机关中,就用大量的条款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董事会的权力义务。 冯根福. 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 8 月第 1 版,第 217 页。 现代公司法为小股东提供的法律保护措施越来越丰富多彩,其最大特点是救济方式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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