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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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记录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会见地点: 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录人员: ;在场人员: 。被会见嫌疑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籍贯 职业 住址 。 (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告知律师身份: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 ,受你亲属(姓名 )的委托作为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答: . 。二,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事、在什么地点被采取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2、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答: . 。三,你是否属于自首?(所谓自首,是指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且犯罪嫌疑人自

3、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答: 。四,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是否累犯)?答: 。五,五,侦查机关什么时间对你进行讯问,是否存在违法羁押或者变相逼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答: . 。2六,你是否知道自己涉嫌什么罪名,以及该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涉嫌的罪名、构成及量刑)?答: . 。七,你是否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所涉嫌的犯罪?答: . 。八,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情节?(陈述如起因、目的、

4、作用、种类、数量等)答: . . .。九,你自己对涉嫌罪名有关无罪或者最轻的辩解?答: . . 。十,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和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告知你权力等)答: . 。十一,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遭受到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的侵害(如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答: . 。十二,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没有首先讯问你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将讯问笔录交给你核对?(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答: . 。十三,你有权向律师咨询了解有关法律规

5、定?(告知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答: 。十四,其他需要与律师交谈的案件有关情况?答: 3. . 。十五,你是否有补充或者要求?答: . . . 。犯罪嫌疑人核对记录与陈述无误后签名:时间: 年 月 日附:相关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6、权益。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

7、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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