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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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ent U1: 去按要求排版以后进行打印。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 目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Comment U2: 专科不需要注释。- 1 -目录摘要 第 2页关键词 .第 2页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第 2页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第 4页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第 7页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第 12页五、结语第 16页注释第 17页参考文献第 17页- 2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于一定时期内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一项股权交易行为,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

2、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整合方式。只是与一般的股票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其具有交易规模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广泛的特点,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与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各国在立法宗旨上却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市场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防范虚假收购和- 3 -恶意收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对市场经济

3、的发展弥足重要,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我们讨论的重要话题。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概念 分类 原则 改革和完善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投资者持股达到法定强制要约线以前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被视为一般交易行为,此时投资者应遵守持股增加制度的有关规定。一次购买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告和报告数量限制,只要投资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暂停买卖该种股票,其股票买卖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随时卖出。因此投资者在达到

4、全面收购要约线之前的股票买卖不是投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开始,此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4 -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

5、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2.上市公司收购无需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人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它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3.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上市公司- 5 -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公司预留的股票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不属于收购的对象

6、。公司债券亦不属于公司收购的对象。 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兼并。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的,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掌握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能否左右公司董事会的人选。而投票权和股份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拥有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5.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不同,只要达到法律所界定的收购行为,就必须按照收购规则进行,无论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以及集中竞价收购,均须受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范与约束。 - 6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根据收购的不同方式,

7、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要约收购依据法律的强制性又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所谓自愿要约收购是指基于收购人的自愿而非法律的强制而进行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进行的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竞价收购等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要约收购是公开收购行为。要约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竞价收购则是不公开的。强制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相同的收购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的意思

8、表示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愿意出售所持股票,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不出售,也可以出售,一旦出售,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收购。协- 7 -议收购的协议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达成收购协议。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得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协议收购的相对人则是部分股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协议收购股份超过30%,不申请豁免,或者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外,不需要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

9、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的主要优点是收购成本较低,对股市冲击较小,但是它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1.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 8 -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 2.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与要约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不同,协议收购的特点是谈判不公开、价格不透明、时间不确定,其交易方式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不用采取场内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协议收

10、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一般需采取特殊的监管方式。 3.协议收购交易便捷、成本低。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相比,其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协议收购在效率性上要优于要约收购,但公平性难以保障;而要约收购在公平性上要优于协议收购,但在实践中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竞价收购,又称公开市场上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劵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收购方式。我国证劵法并未直接规定这一收购方式,但从近年来- 9 -的实践看,通过连续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是可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如1993年的宝延事件,以及此后发生的万

11、科控股申华,恒通控股凌光,康恩贝控股浙凤凰等。竞价收购方式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证劵法应对这一收购方式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 根据是否完全遵守收购人的自愿,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由收购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定时间并按自己确定的收购计划依法进行的收购。依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或称控股收购和合并收购。部分收购也称控股收购,是指收购人只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的收购。全部收购也称合并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全部收购以持有上

12、市公司全部股票为结束标志,且目标公司一般为收购公司所合并。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 10 -1、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平等待遇,即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的先后,在收购中,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所谓全体持有规则,是指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所谓按比例接纳规则,是指收购人采取部分

13、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其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人必须按比例购买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的股票,而不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我国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一规定应视为全体持有人规则。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 11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则是对按比例接纳规则的法律确认。二是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人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

14、要约,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如果收购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 2、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大额持股信息披露。所谓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也称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 12 -并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要约收购的义务。大额持股信息

15、披露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份集中可能引起公司控股的变动情势有足够的警觉,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对所持有股票的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并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地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设专章对大股东的权益披露进行规范。二是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披露。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持有或卖出)的主要依据。充分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防止某些人利用公司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公告,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公司经营者的利益是冲击,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往往利用自己经营- 13 -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阻止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目标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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