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3996902 上传时间:2018-02-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257 号发布日期:2002-9-14执行日期:2002-9-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第四章鼓励和保护措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 、 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 ) 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

2、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第三条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 ) ,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第四条嘉兴名牌产

3、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第五条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第六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业产品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2、产品具有依法登

4、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 2000 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

5、进。(二)农业产品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

6、牌产品认定范围: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第九条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 7 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第十条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第十一条各县(市)质量技术

7、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第十二条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三条评价指标的设置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第十四条认定办将

8、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第十六条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第十七条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第四章鼓励和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

9、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第十九条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第二十一条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第二十二条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第二十四条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

10、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六条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第二十七条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2002 年 8 月 14 日嘉兴市人民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