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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案件收费标准(12-06-14)执行费用由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两部分组成。 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4 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没有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2、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 鉴定、公告、翻 译、 评估、拍卖、变卖、仓储 、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交费标准诉讼费种类 案件类别金额或价款 交费率 速算增减数 说明 诉讼费负担没有执行金(价)额 50 至 500元不超过 1 万元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 1.5% -100 元超 过 50 万 元 至 500 万 元 1% +2400 元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元 0.5% +27400 元申请费 申请执行超过 1000 万元 0.1% +67400 元不由申请人预 交,待执行后缴纳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