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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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许继工业电气自动化系统公司 Page 1 of 3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使发生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伤亡事故分为轻微伤害、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二

2、 事故报告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逐级报告:(一)发生工伤事故,班组长、单位安技员或目睹者,应立即报告给分公司(分厂)。(二)分公司(分厂)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然后将事故时间、地点、负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负伤部位和负伤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并报告集团公司质管部。第七条 公司质管部在接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向上级报告。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三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微伤害由公司各单位组织人员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及工会人员

3、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许继工业电气自动化系统公司 Page 2 of 3(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

4、一致意见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决。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四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附则落实。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害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集团公司

5、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三日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事故登记表与事故经过等材料报到质管部。第二十二条 发生未遂事故,由单位及时调查处理,并提出“未遂事故报告书”五日内报公司质管部。第二十三条 公司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二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60 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五 负伤者及职业病处理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必须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许继工业电气自

6、动化系统公司 Page 3 of 3第二十五条 工伤者必须凭市属医院或本单位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经质管部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休假待遇。第二十六条 工伤者需要到外地治疗的,持医院转院(治疗)证明,经公司批准,方可转院治疗。第二十七条 工伤住院或工休假期满三个月者,集团公司质管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企业主管安全的副总裁召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根据复查结果,分别做如下处理:一. 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成丧失劳动能力,可按国务院规定作退休处理。二. 医疗终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应安排适当工作,指定上班时间。如不能安排工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三. 医疗尚未终结,需继续治疗工作者,要定

7、期复查。所在单位要关心员工的治疗、生活和学习。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因抢救国家财产、舍已救人等荣誉负伤者,给予特殊照顾待遇。第二十九条 具有“职业病证明书”的患者,在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治疗结束后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按职业病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员工调转工作时,原单位应在离职单内填明该员工的工种和工作年限,如果是职业病患者,应将有关确定职业病的证明材料(病历卡)一并转交新的工作单位。第三十一条 凡职业病患者转院或去外地医院,必须持医院转院证明,质管部批准,经市职业病防治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手续。如未经批准擅自应诊者,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患者医疗期间和退休后的待遇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六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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