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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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山东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2 号局长令)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 11 号文、鲁政发200040 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产品 ,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

2、法认定公布的产品。第三条 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第四条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五条 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原则:(一) 企业自愿申报;(二) 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三) 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四) 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五) 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第七条 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 ),具体负责山东名牌

3、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山东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第八条 省评审委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信息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海洋与水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质量管理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第九条 省评审委根据工作需要 ,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第十条 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质量处,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 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二) 组织拟定评审细则;(三) 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四) 认定各专家评审 组;(五) 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六) 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七) 推荐预审产品名单。第十一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二) 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

5、国同类产品前列;(三)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四) 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五)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六)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七)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八)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合格。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一) 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二) 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三)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

6、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 评价指标第十四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 ,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五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 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等。第十七条 效益和发展

7、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八条 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见申请表附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企业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按照省评审委公布的网址,直接上网申报和查询。第二十条 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受理山东名牌产品的申请,组织本地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着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范围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

8、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第二十一条 省评审办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 ;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第二十二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第二十三条 省评审办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 ,汇总分析并提交省评审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五条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

9、志,依法受到保护。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 ,不得擅自转让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 ,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省评审办报送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第二十八条 山东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免检条件的,免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

10、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一) 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四)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五) 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第三十一条 参与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原则和评审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省评审办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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