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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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环猎调查网讯: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部门对行政程序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同时存在。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联系主要在于:首先,它们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其次, 它们所采用的手段都包括检验、鉴别和评定。再次,它们都具有:公正性,鉴定人员与鉴定对象无利害关系;科学性,鉴定人员具有科学资质且整个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程序性,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定范

2、围、分析和取舍鉴定材料、作出结论。最后,它们对于各自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关委托韵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 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

3、合法性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应把握好、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异同,更应注意它们是否满足作为定案证据的要件。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 年 11 月 16 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取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

4、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 年 3 月 27 日)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 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 受委托人鉴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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