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3991871 上传时间:2018-02-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 )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

2、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 AIS 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 )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

3、(四)军用船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 A 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的 A 级 AIS 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 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

4、识别系统( 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 AIS)A 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 B 级 AIS 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 B 级自动识别系统(AIS )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 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 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 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 级和 B 级 AIS 设备进行型式

5、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九条为更好地发挥 AIS 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 AIS 可免除本条要求。 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1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2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

6、系统设备。第十二条中国籍 5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3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 A 级或 B 级 AIS。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 2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 AIS 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4 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 A 级或 B 级 AIS。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 100 总吨以下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 AIS 的安排和时间,由管

7、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 A 级或 B 级 AIS 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第十五条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 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第

8、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第十七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 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 S-57

9、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 AIS 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 AIS。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 MMSI 码的连续跟踪,船舶 MMSI 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10、。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黄浦江” 为“ 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 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 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不迟于 2010 年 7 月 1 日 3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1000 总吨至 3000 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3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

11、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 总吨至 3000 总吨液货船不迟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300 总吨至 1000 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 总吨及以上拖船不迟于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 至 3000 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 3000 至 10000 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附表 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2、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 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 1000 至 3000总吨的客船、1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附表 3:中国籍 5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 AIS 时间表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200 总吨至 3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附表 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

13、A 级或 B 级 AIS 设备时间表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1000 至3000 总吨的客船、 1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迟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500 至1000 总吨的客船、 1000 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1000 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不迟于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100 至500 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100 总吨至 1000 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 年 04 月 12 日实施日期:2010 年04 月 12 日(中央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