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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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校发2002 4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三条 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学校根据教育部下

2、达给我校的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定额数,以及各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况,核定各单位的教师高、中级职务岗位数,一般两年核定一次。第四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应遵循学校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贯彻突出重点,择优扶植的原则。在教育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数内,逐步实现按学科专业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第五条 为培养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保持高级职务教师队伍的活力,应特别重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工作。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六条 助教基本职责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

3、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七条 讲师基本职责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2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

4、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八条 副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段,更新实验内容。3.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5.承担教育教学、科学、医疗、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第

5、九条 教授基本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十条 受聘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

6、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一条 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31.助教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 1 年期满。2.讲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 1 年者;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担任 2 年助教职务;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 3 年助教职务;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 4 年助教职务。3.副教授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 2 年以上讲师职务;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 5 年以上讲师职务。4.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7、,担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合格),讲师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第十三条 助教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如下: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2.参加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十四条 讲师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如下:(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1.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

8、业课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 2/3。2.承担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3.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与1 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含 1 篇)。4.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45.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1.根据需

9、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部平均教学工作量的 1/6。2.承担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3.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与1 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4.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5.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在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成果转让、出版专著(教材)

10、某一方面成绩显著,可适当放宽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差别,对不同学科门类和公共教学类教师的高级职务及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各级职务,分类别制定相应的基本业务条件。第十六条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第四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教师人数少的单位组成聘任工作小组,以下均简称委员会)。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相应的各级党政领导、专家组成。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 25 至 29 人组成,聘任工作委

11、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各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 7 至 11 人(小组成员人数酌情减少)组成,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所长、室主任等)担任。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教授职务的成员应占 23 以上。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2.决定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选;3.受理职务聘任的相关事宜。5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职责:1.确定拟聘助教、讲师职务人选;2.根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及其职责推荐副教授、教授拟聘人选;3.协助学部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工作;4.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

12、关事宜等。第二十一条 聘任工作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聘任意见方为有效。在决定拟聘人选提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 23 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充投票。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评聘本人及亲属全程回避制度。第二十二条 聘任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工作需要的各级领导除外),每届调整全体成员的 13 以上。第五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组成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学校、学部和基

13、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三级评审。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是教师任职条件。第二十四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学校评审委员会由 25 至 29 人组成,学部评审委员会由 21 至 25 人组成,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由 7 至 11 人组成。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教授职务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23。评审组织成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第二十五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评审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2.特殊评审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3.认定学校拟聘任的名誉教授的任

14、职资格。4.评审学校拟聘校外兼职教师中需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5.评审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 学部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评审学部内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62.受学校评审委员会委托,对学部内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终审。3.受学校评审委员会委托,评审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评审、确定助教和讲师职务任职资格。2.对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拟聘副教授、教授职务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工作业绩、成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听取被评审人述职汇报或组织答疑),确认

15、被评审人的教学、科研水平。3.向学部评审委员会推荐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人选。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必须有全体成员 23 以上出席,评审意见方为有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 23 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充投票。评审组织成员实行评审本人及亲属全程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及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工作需要的各级领导除外);每届调整全体成员的 13 以上。第三十条 外单位委托我校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需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审时只需由相应学部教师职务

16、评审委员会和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我校向委托单位介绍其任职资格。第六章 聘任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教师职务实行分级聘任。即:讲师及其以下职务由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通过后,院长聘任。高级职务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校长聘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继续实行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和优秀回国留学人员实行特评特聘办法。特评特聘高级职务限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下达到各基层单位。申报特评特聘人员,不受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由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推荐,学校单独评审。第三十四条 对从国内高等院校调入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学校拟聘任其原教师职务时,原则上,经学校师资办公室审核,高级职7务须经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中级及以下职务须经基层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聘任原教师职务。如申请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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