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余干方青宁涉黑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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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自 2003 年至2006 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 2007 年县城还有近 800 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为了完成省

2、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 年 8 月 4 日和 11 月 9 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 50 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 110 万征地款) ,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标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 编号:20090000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

3、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标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 血泪请求 编号:X20080010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 及回复三、国务院纠风之窗2010 年 5 月 2 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助纣为虐 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 ,信件编号是:1005000061.。2010 年7 月 23 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 上诉材料并非新闻

4、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 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诉证据予以采纳。以上材料均可说明,余干县关口村目前管理混乱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征地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方青宁及关口村其他村干部是因为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

5、命令、协助上级部门工作造成在当地群众影响不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方青宁为首的 20 多名被告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关口村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自余干县扩建新县城,将关口村列入城区规划范围以来(见干发201129 号文件中共余干县委、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关口村成为处于县城中心的城中村,与其他成为城中村的八个村同样存在私自买卖土地、大范围新建房屋行为。非本村村民在关口村建房的就有上千户,大部分建房户都缴纳了管理费,而起诉指控的因收取管理费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只有 24

6、 起、收取管理费 45 人,说明收取管理费本身对大多数建房户来说,并非强迫行为。并且,在关口村已经建房的包括县、镇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多名人员。对这种状况,余干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玉亭镇政府对此都持放任态度,这些建房户都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有的已经拿到了房产证。2010 年 7 月 23 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的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也明确表示, “余干县一些村民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该县有关部门曾查处了 18 户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 ”这些截止 2010年 7 月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包括在关口村的交易行为。同时据我们询问当事人方维了解到,目前在县政府专门设立了二违办集中处理村民建房手续,

7、其中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部门集中办公、收费,还有800 多户已经办好了所有建房手续、缴纳了所有税费的建房户在二违办等待下发房产证。因此,关口村土地买卖行为猖獗,村民利益受损,并非出自方青宁等黑恶势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是因为余干县政府、各部门的许可、批准、同意与违法行政,其中包括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现的玉亭镇亲自参与土地交易与建房销售的朱某某、在每份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的周某某。 在以上背景下,辩护人认为,根据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本案中许多证人因上述利益关系、矛盾的存在,其对方青宁等村干部抱有敌视心理(例如,因解放村小组征地而多次上访、举报、投诉的王早福、王松茂、张淑冰、等人,其中 2010 年

8、 7 月 23 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回复”中,明确写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这起暴力阻工事件是关口村村民王早福、章海保等人组织策划的。2007 年 12 月 17 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批准逮捕章海保、王早福、王松茂、赵干德、李本年、艾增卫等6 人。其中,章海保已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被取保候审,王松茂、赵干德 2 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王早福、李本年、艾增卫等 3 人在逃。”或者为了摆脱其自身责任(包括朱某某、周某某、汤军智等人) ,其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不具有客观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

9、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本案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且本案所有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所有未经法庭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都不应当采纳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庭审中,24 位被告人中有 20 位都指出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或诱供,致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庭审时的供述大部分相矛盾,有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竟然存在语句叙述结构、用词 90%雷同的情况。任何人都有理由怀疑,公诉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存在真实性、合法性之疑问。并且,公诉方在采纳相关人员笔录作为本案证

10、据时,断章取义,例如:卷 7 第被告人方维的笔录中 1,68169 页,提问“你父亲方青宁为何让你母亲李荣花去舒永先建房的工地去?”答:“在我家里,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我父亲方青宁很少出面,一般都是我母亲出面,很多事由我母亲出面处理。”第 173 页,询问人员提问:“据我们调查,交管理费的对象都到你家里交,且你母亲会收,这是怎么回事?” ,方维回答:“在我家里,我父亲说了算,我父亲交我母亲去,我母亲就会去。 ”公诉方却将被告人方维关于特定事项的回答,作为方青宁、李荣花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特征的证据。基于以上背景,辩护人认为方青宁等人并不构成黑社会组织,我当事人方维更是无罪。具体辩护意

11、见如下:一、方维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关于以第一被告方青宁为首的多名被告是否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同意第一、二、三被告辩护人认为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补充部分观点如下:1、 村规民约是在县领导的监督下产生的,2006 年版本的第一条就是“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 ,可见,关口村的村民委员会是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基层人民政权,并非反社会型组织。2、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方青宁等人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所有被告的供述、辩解中都只说明了自己的村干部或村民身份以及方青宁作为村委会组织的领导者在关口村存在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任何一人认为方青宁领导的

12、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别说他们加入了黑社会组织。公诉方用这些被告人都不认可的供述来说明方青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有着明显的逻辑错误。3、被告人中的村干部在供述、庭审和公诉方出示的村委会、村小组的账目当中,都显示,各村小组的工作都是由村小组长负责,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本村或本小组公益事业等支出,无须向方青宁汇报,也从未在方青宁处领取过报酬,方青宁对村小组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并无支配权力。这种完全松散、独立的经济关系,并不能成为证明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经济利益联系。4、根据起诉书,方青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活动经费,但综合起诉书全文,方青宁历年来提供的活动经费仅有 2520 元买香烟、4500 元宴

13、请、2200 元医疗费、慰问及补贴。按照公诉方的指控应当自 1999 年当选村主任以来就逐步掌控了关口村,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 2006 年元月一日村规民约签字生效后正式大范围收取管理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豢养的一批马仔,怎么可能组织运行 5 年以来,只参加了两次组织活动,经费不足万元。根据江西省统计局的2011 年的统计数据,2010 年,江西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2058 元/月,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有 5789 元。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人给方青宁当马仔实在不符合经济效益,也非事实情况。事实是,方青宁与这些人并不存在组织关系,方龙、何春武等人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方青宁不够格

14、做他们的老大。5、关于方青宁等人是否垄断了关口村的非法土地买卖,公诉方并未予以说明。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首要因素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例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如此等等。那么,公安机关与公诉方没有对关口村土地、房屋交易总量、份额进行调查、统计,就得出方青宁等人垄断了关口村的土地买卖这一结论,缺乏事实基础。辩护人认为,方青宁与所有其他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之间,除其妻子李荣花和儿子方维外,与他人也不存在任何村基层政权组织工作联系以外的领

15、导、组织关系、经济支持、利益分配联系。不具备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项特征,方青宁等被告人不应认定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被告人方维与第一、二被告为直系亲属,他们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因此认定为被告人方维与第一、二被告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关系,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方维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方青宁、李荣花的笔录及庭审记录,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庭审笔录,方维从未参加过村委会各项工作,与他们也没有任何联系,参与与舒建先的纠纷,是因为为了保护他母亲李荣花和保护自己的亲人,并无任何侵害他人的犯罪目的。起诉书指控

16、“李明、方维、张振昌、方本亮听命于方青宁、李荣花,负责安排调集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一批马仔实施暴力活动震慑群众。 ”,但是,公诉方提供的所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都明确说明是方龙、方本亮、何春武、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人都与方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证人的证言能够明确指明我当事人方维到底召集了哪些人参与了哪几次、什么样暴力活动。公诉方草率认定方维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方维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的主观愿望,也无事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客观行为,不符合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构成此罪。此外,余干县公安局 2011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 “经查阅关于 2006 年8 月 7 日余干县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方青宁、方青荣为地方黑恶势力线索的调查情况汇报,根据汇报,我 局组织了专案组作了调查,但由于证据搜集不够充分,所以对举报方青宁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未作认定或者否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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