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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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记分规则(一)计算公式诚信得分 = 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诚信加分、扣分(二)年度初始诚信评分第一个评定年度的初始诚信评分为 100 分,随后每个评定年度初始诚信评分按如下规则计算:1. 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 上个年度末诚信评分值 20% +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 20% + 60 分2.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自律评分是指行业协会根据日常检查、行业评比所掌握的情况,对年度内企业自律情况的综合评价得分,满分 100 分。二、计分标准(一)诚信加分21.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在诚信系统

2、申报信息完整的,每一评定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2.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加分奖励,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5 分: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国家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10 分;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8 分;在考评年度内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8 分;获得省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5 分;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5 分;获得地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3 分;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县(区)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2 分;获得县(区)级行业协 会

3、、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1 分。3.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每次加 1 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5分。(二)诚信扣分扣分标准详见表格所列标准。三、记分程序3关于扣分1.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记分值为 0.5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分三个阶段在记分值范围内累计扣分: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初次扣分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除给予再次整改期限的再次扣分,拒不整改的或再次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扣分直至该项分值被全部扣完。2.违反行业自律、被行业协会谴责、无正当理由不

4、配合行业协会调解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市行业协会可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扣分要求,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扣分。4第一部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信用记分标准序号 内容 记分值1.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0.5 分2.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分3.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 2 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 3 次以上且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5 分4. 非本市企业未提交在本市开设分公司的工商营业登记执照副本的 10 分5.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10 分6. 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

5、的材料的 10 分7. 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的 10 分8. 签订协议中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的 10 分9.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10 分10. 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10 分11.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0 分12.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 购买保险的 10 分13.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的 10 分14.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10 分15.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10 分16. 收取的佣金违反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10 分17.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赚取差价的 10 分518.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的 10 分19.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监督的 10 分20.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数额较小的 10 分21.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 调解处理纠纷的 10 分22.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的 10 分23.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10 分24. 骗取、涂改、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备案证书

7、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15 分25.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15 分26.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5 分27.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20 分28.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20 分29.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20 分30.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0 分31.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8、20 分32.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20 分33.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20 分34.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0 分35.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0 分36. 在诚信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20 分/份材料37. 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 职企业加倍减分638.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

9、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7第二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记分标准序号 内容 记分值1.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0.5 分2.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分3.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 2 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 3 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5 分4. 非本市企业未提交在本市开设分公司的工商营业登记执照副本的 10 分5. 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的 10 分6.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10 分7.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10 分8. 收取服务报酬

10、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10 分9. 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10 分10.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 节较轻的 10 分11.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0 分12.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10 分13.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的 10 分14.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 分15.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10 分16. 超越备案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11、 10 分17.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10 分18.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 10 分819.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10 分20.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 调解处理纠纷的 10 分21.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的 10 分22.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 购买保险的 10 分23. 未取得或被吊销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15 分24. 骗取、涂改、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15 分25. 与一方当事

12、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5 分26.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 给企业、委托人造成 损失,情节较严重的 15 分27.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5 分28.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15 分29. 违反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15 分30.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 分31.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20 分32. 拒不执

13、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20 分33.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20 分34.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20 分35.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0 分36. 在诚信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20 分/份材料37. 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 职企业加倍减分38.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9第三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

14、人员信用记分标准序号 内容 记分值1.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0.5 分2. 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2 分3.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 分4.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 2 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 3 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5 分5.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10 分6.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10 分7. 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10 分8.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10 分9. 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

15、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 10 分10.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 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的 10 分11.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的 10 分12.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10 分13.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 分14.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10 分15.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10 分16. 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 分17. 在经

16、纪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10 分18. 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 10 分1019.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10 分20.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0 分21. 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0 分22.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10 分23.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 10 分24.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0 分25.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数额较小的 10 分26. 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数额较小的 10 分27.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小的 10 分28.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瞒骗交易双方赚取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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