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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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 号 _劳 动 合 同 书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年 月 日2甲方: 乙方:性别: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现住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合 同 ,并共 同 遵 守 内

2、 蒙 古 自 治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合 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 有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开3始,除 法 定 终 止 条 件 外 ,双 方 约 定 终 止 条 件 为 : _。(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限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性事件是:_。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 甲方根据

3、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岗位),从事 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条 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明确乙方所在岗位的工作4任务和职责,提出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第四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相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五条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甲 方 根 据 本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及 工作 需 要 ,或 乙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绩 效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以 书面 形 式 变 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4、 对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地 点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改 变 、升 职 、平 级 调 职 、降 职 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必要的劳动保护。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制定、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5、举和控告。5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一)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每日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也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特点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方式依照相关规定)。(三)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五、劳动报酬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薪

6、酬政策和甲方的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乙方的薪酬项目、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当遵循近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一) 在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 。 (二) 乙方试用期内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6所在岗位确定月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元。(三) 在乙方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 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依法享受年休假、婚丧假以及经甲方同意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工资。(五) 甲方在当地经济效益提高和自身经营状况改善的情况下,

7、应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六) 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 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扣减或扣除下列费用或款项:1、乙方从甲方取得的个人收入之个人所得税;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之个人应付部分;3、所有要求甲方代扣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中乙方应付的赔偿金或罚款;4、所有根据本合同条款或有关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双方协议约定的由甲方代扣的乙

8、方应付的其它款项。第十二条 乙方非在岗期间的薪酬,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也包括虽然岗位不变但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改变的情形)和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甲方有关薪酬和职务调整方面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对乙方的薪酬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六、劳动纪律和奖惩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订立、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依此对乙方进行约束和管理。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金融行业职业道德要求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和岗位培训,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履行竞业限制的规定,

9、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享有受奖励的权利。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权给予乙方奖励、处分或处罚。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及(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8同。第十八条 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七、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第二十条 乙方因退休、患病、负伤、工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生育、失业,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

10、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地方和甲方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其相应待遇按国家、地方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死亡,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各项待遇按国家、地方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乙方应享受的其他各类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八、 职业培训第二十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9第二十五条 乙方从事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

11、,甲方出资进行专业培训并协商规定乙方服务年限的,如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按照未满的服务年限,按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向甲方补偿培训费,并在离开甲方前一次性付清。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延续和解除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并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一 )由 于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化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二) 甲方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由分立或合并后的甲方依据其实际情况与乙方遵循平等自愿、协

12、商一致的原则变更;(三)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四) 本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的;10(五) 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六) 合同期内因岗位聘期变化或签订培训、外派等协议导致乙方服务年限长于合同期限的;(七) 本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 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经当事人

13、协商,劳动合同可以续延。续延劳动合同应当办理续延手续。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招收录用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三)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四) 甲方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解除本合同:(一)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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