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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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874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01234567.8、名称为“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1、CN2111234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1年7月21日;2、CN2100234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8年6月2日。上述

2、两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一、 权利要求 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1、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横杆上的挂钩 ,参见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 2,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

3、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挂钩与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2可清楚地看到其挂钩内侧有左右两个凸部2与左右两个突片3,分别设置在两边对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其挂钩上设置的凸部沿着横杆轴向方向有一定宽度,由图2可知该凸部具有弧形外表面,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该凸部孤形外表面与横

4、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且平行于横杆轴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1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衣架,参见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两段和图1、2所示的衣架,该衣架具有相当于本申请挂钩的夹紧部 21, 夹紧部 21具有两个夹臂、连接两个夹臂的弯曲部24和位于夹臂圆弧形部分边沿的四个突棱,这些突棱的形状为山脊状,当挂钩挂在更大直径的横杆上时,除了夹臂圆弧形部分的四个突棱之外,夹臂的其余部分不会与横杆相接触, 此时,横杆被四个具有山脊形状的突棱夹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无

5、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技术方案,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根据以上的分析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新颖性。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对突起物的宽度进行了限定,以增强固定力,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

6、利要求6具体限定了突起物呈山脊形,虽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突起物形状略有差别,但这仅仅是一种形状的简单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非常容易地想到,而且这种形状的变化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创造性。如前所述,为增强挂钩的固定力,从属权利要求4、5对突起物宽度所进行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预料之中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

7、创造性。如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6具体限定了一种具有山脊形突起物的挂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突起物形状略有差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山脊形状突起的挂钩,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山脊形状突起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挂钩上以夹持横杆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6的挂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三、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1、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所述突起物具有宽的宽度” 。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被无效。2、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宽的宽度在所述横杆的轴向方向上宽于挂钩本体的宽度” 。首先, “所述宽的宽度”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缺乏引用的基础,其次,如上所述,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也应当被无效。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请求人:20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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