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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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2014 年 10 月 28 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决定在 10 月 23 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同样的,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也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必须做到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新一届领导人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腐高压这根弦时刻紧绷着,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终结审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司法公正的见证者。法治的进步,不仅体现于对守法公民的保护

2、,也应该体现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诉讼权利的保障。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常常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本文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例,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及律师会见权的救济等几个方面探讨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如何维护律师的会见权。关键词:贿赂犯罪;律师;会见权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的思考院系:法学院 年级:2011 级 姓名:刘 祥律师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面对国家限制乃至剥夺其生命与自由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性权

3、利。此类救济性权利之设立,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能够尽可能平等、理性地对抗,从而保证人的生命与自由不被国家任意剥夺。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会见权是为生命权和自由权服务的。依法惩治罪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律师会见权均是侦查机关应尽的义务。律师会见权得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获得法律帮助和进行有效的辩护,律师才能全面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会见权得到保障,律师才能尽早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服务,律师会见权得到保障,推动了

4、司法公正的发展进程。但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能会出现侦查机关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能兼顾的情形,损害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此,必须探寻有指导意义、实践意义和实践可能的救济手段,以此来平衡侦查权和会见权的冲突,达到惩罚罪犯的同时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彰显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一、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行使会见权的前提(一)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界定律师在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一般都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

5、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一是“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在分析这一情形时要注意, “50 万元以上”是指在侦查机关立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同时,我们一般认为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达到了50 万元以上的情况下,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犯罪情节恶劣。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这一情形的界定比较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指涉嫌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公务人员,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政治、社会影响一般比较恶劣。三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6、”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发生的案件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比如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等重要领域。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造成的犯罪结果是严重损害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二)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权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权利主要有:一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二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三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四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权利与在一

7、般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权利基本相同,不同的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二、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受到限制的原因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权是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享有的权力,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而律师往往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角度,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私人利益,因此,侦查机关和律师所持有的立场不同,是导致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侦查机关和律师所持有的立场不同,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之间的冲突。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侦查讯问的对象,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

8、对象,因此,侦查机关与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上存在冲突。但是,从刑事案件侦查的现实情况来看,侦查机关与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及接触频率往往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侦查具有重要影响,侦查机关往往寻找各种事由限制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会见权。(一)侦查机关扩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界定范围进行了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涉嫌国家重大利益的。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比较模糊,在认定某贿赂犯罪是够属于特比重大贿赂犯罪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是

9、涉案金额的确定。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较大,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贿赂的犯罪金额做了一刀切的规定,显然存在不足。为了限制律师在涉嫌贿赂的犯罪案件中的会见权,减少律师会见妨碍案件侦查的可能,侦查机关往往在立案时将一般的贿赂犯罪界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立案时涉嫌贿赂犯罪的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可操作性。二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定。不管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定,还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正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范围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对涉嫌贿赂犯罪的界定上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的

10、会见权自然很难得到保障。(二)侦查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权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律师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否则,律师就无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后,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没有时间上、次数上的限制,并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可以被监听。从这些规定来看,如果律师得到了会见嫌疑人的许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相应的得到了缩短,给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侦查机关为了给自己赢取更多的侦查期限,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自然是比较抵触。其次,律师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获得看守所外部信息的途径。我们

11、知道,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犯罪手段的方法越来越多样化、信息化,使得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阻断对于侦查讯问非常重要,甚至关乎案件的最终侦破。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会不自觉的将外部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犯罪嫌疑人,严重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最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律师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时会出现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比如擅自将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带入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等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多的不变。总的来看,真是由于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阶段,

12、律师会见权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阻碍,侦查机关往往寻找各种事由,以“阻碍侦查”的名义限制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三)侦查机关超越法律界限以使犯罪嫌疑人满足“有碍侦查”条件我们知道,侦查机关寻找在各种“有碍侦查”的事由来限制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为了尽量减少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与外界接触的可能,避免各种阻碍侦查机关侦查的事件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侦查机关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寻找各种模糊的事由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也无可厚非,但是在现实的侦查工作中,存在一些侦查机关为了侦

13、查工作的便利,不顾我国法律的规定,毫无限制的积极制造“有碍侦查”的条件。例如,在立案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涉嫌贿赂的犯罪金额只要达到了 50 万元,侦查机关不去积极搜集证据来印证,甚至有些时候为了使涉嫌贿赂的犯罪金额达到 50 万元,会出现人为地夸大、虚报涉嫌贿赂的犯罪金额的情形,显然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授权。总的来说,侦查机关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往往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阶段利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模糊的规定,甚至人为地制造各种“有碍侦查”的条件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三、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权的救济(一)侦查机关应当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证据目

14、前来看,侦查机关为了保证对涉嫌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会从两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将一般的涉嫌贿赂犯罪直接界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一般的涉嫌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为了给侦查工作争取更多的便利,往往在涉嫌贿赂的犯罪金额、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二是积极寻找各种“有碍侦查”的理由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在已经确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因此,侦查机关积极寻找各种“有碍侦查”的事由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的种种行为来看,侦查机关不管是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界定

15、过程中,还是在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碍侦查”的事由上,都确实足够的证据来印证。因此,要想避免侦查机关在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较大的随意性,必须对侦查机关提出“重证据,重调查”的严格要求,不管是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界定过程中,还是在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碍侦查”的事由上,都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来向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证明。(二)明确救济机关不管是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界定过程中,还是在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碍侦查”的事由上,侦查机关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侦查机关是国家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较大的公权力,而律师只是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者,

16、在与作为国家机关的侦查机关对抗的过程中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救济机关。笔者认为,律师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界定,或者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碍侦查”的事由有疑问时,应当保障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的所属政府部门申请复议,如果侦查机关为接受申请或者未给予明确的答复或者律师对复议结果仍然存在疑问,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复议。(三)明确处罚方式律师在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看守所以及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现象,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看守所的所属政府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和控告,也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人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和控告,接受申诉和控告的政府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明确的答复,并及时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侦查机关、看守所以及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法院提请程序性裁决,情况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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